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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行政争议】登记机关已尽到审查义务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贯一律所

发布:2023-10-24 02:10:11

阅读:13

【案例解读-行政争议】登记机关已尽到审查义务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导言】

       登记机关仅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只要登记机关已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即使登记行为被撤销,登记机关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XX公司设立登记于2011年10月18日。2018年6月25日,原告发现自己被登记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后向被告举报,要求被告撤销对原告的工商登记。被告受理后在调查中发现XX公司另一名股东的身份信息虚假,代办人刘某未曾接受过本案原告的委托设立公司,杨某在设立公司申请材料中的签字均非本人所签。被告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于2018年11月8日作出西工商高新撤决字[2018]第033号《撤销公司登记决定书》,决定撤销2011年10月18日核准的XX公司的设立登记。

       原告认为被告在设立案涉公司时未尽到审慎审核义务,依据虚假材料核准公司设立登记,存在过错,应当对原告在申请撤销该公司登记过程中所支出的诉讼费、委托代理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诉讼请求如上所述。

 

【法院审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第三十六条规定,“……(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登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登记错误引起行政赔偿诉讼,登记机关与申请人恶意串通的,与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登记机关未尽审慎审查义务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及其在损害发生中所起作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登记机关已尽审慎审查义务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XX公司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的材料齐全,被告审查后在法定期限内核准设立登记,其程序合法。

       关于原告提出被告未审核出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虚假,进而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的诉称意见。经查,案涉公司另一名股东的公民身份号码与姓名不符、设立登记材料中原告的签名非其本人所签,均系事后经公安机关及司法鉴定部门等专门机构证实,而非被告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中所能够查明的事实。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被告与申请人恶意串通,亦不能证明被告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故被告对其提出的赔偿请求不应承担责任。另有,原告提出的损失均系在其“维权”过程中产生的差旅费、代理费等,并非因被告的错误登记行为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并不在国家赔偿范围内。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

       市场主体登记中,登记机关只承担形式审查义务。申请人应当自行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登记机关仅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只要登记机关已尽到审查义务,即使判决撤销登记行为、确认登记行为违法或者判决登记机关履行更正职责,登记机关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小贴士】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公司登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关于审理公司登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登记行政案件的审理,维护正常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秩序,保护公司、股东以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对公司登记行政案件中存在的有关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并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2011年10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广东东莞与部分地方法院和相关部门召开座谈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审理公司登记行政案件中亟需解决的若干问题如何处理形成共识。现将有关内容纪要如下:

       一、 以虚假材料获取公司登记的问题

       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登记错误的,登记机关可以在诉讼中依法予以更正。登记机关依法予以更正且在登记时已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原告不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原告对错误登记无过错的,应当退还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登记机关拒不更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判决撤销登记行为、确认登记行为违法或者判决登记机关履行更正职责。

       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等以申请材料不是其本人签字或者盖章为由,请求确认登记行为违法或者撤销登记行为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但能够证明原告此前已明知该情况却未提出异议,并在此基础上从事过相关管理和经营活动的,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般不予支持。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登记错误引起行政赔偿诉讼,登记机关与申请人恶意串通的,与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登记机关未尽审慎审查义务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及其在损害发生中所起作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登记机关已尽审慎审查义务的,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