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贯一律所
发布:2023-10-20 21: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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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中如果有遗漏财产未分配的,股东可依法主张相应权利。
【案情简介】
1997年10月21日,A公司章程载明: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为20万元人民币。第5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甲某以货币出资8万元,乙某以货币出资2万元,丙某以货币出资10万元。2018年7月8日,A公司做出清算小组清算报告,内容如下:1、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2、已结清各项税款和职工工资;3、已于2018年3月25日召开股东会,决议注销;4、本公司于2018年6月19日在北京市西城区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所取得注销税务登记通知;5、本公司于2018年6月15日在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取得注销税务登记通知;6、清算报告报股东会 审议。该清算报告由甲某、乙某、丙某三人签字。
2018年7月8日,A公司做出第一届第二次股东会决议,载明:A公司于2018年7月8日,在本公司召开第一届第二次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应到3人实到3人,在人数和程序上符合有关规定。大会形成如下决议,1、通过了清算小组的清算报告;2、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3、各项税款已结清,职工工资已结清。如今后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由股东按出资比例承担。
2018年7月16日,工商局准予A公司注销,2021年,丙某发现A公司名下有一处房产未经清算程序,仍登记在A公司名下,丙某遂向法院提起所有权确认纠纷,请求确认房屋5/10的份额归丙某所有,4/10的份额归甲某所有,1/10的份额归乙某所有。
庭审中,甲某、乙某、丙某均表示:A公司在清算后不存在对外债务尚未清偿、不存在未完结的诉讼及执行案件。甲某、乙某、丙某三人不存在对外债务尚未清偿,不存在诉讼及执行案件尚未完结,涉案房屋现在没有抵押、没有负担其他债权债务。关于A公司清算时为何遗漏了涉案房屋,甲某、乙某、丙某表示:当时是找的清算公司进行清算,直到最近才发现涉案房屋没有清算。
【法院审判】
本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A公司因股东会决议解散而注销,注销后发现,尚有登记在公司名下的涉案房屋未进行清算,该房屋的产权依法应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并指出如涉案A司在未足额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注销,股东又在公司注销后获得公司债权或财产权益,债权人有权要求获益股东在所获财产利益的范围内清偿公司债务。最终判定涉案房屋应由三股东按份共有,支持了丙某的诉请。
【律师点评】
公司清算注销后,股东有权分配公司剩余的财产,股东如发现公司清算注销后有未清算分配的剩余财产,可以根据股权比例主张自己相应应得的财产份额。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订)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的成立与组成】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的职权】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程序】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注销】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修正)
第十四条 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债权人或者清算组,以公司尚未分配财产和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不能全额清偿补充申报的债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