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贯一律所
发布:2023-12-20 21: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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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比例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坚持过罚相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在适用法律相关规定将导致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时,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遵守比例原则进行裁量。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16日,州市监局执法人员对某药房经营的食品进行检查,发现包装上标识生产企业为XX润喉产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下火王清爽糖已经超过保质期三个月仍在架销售,共3盒,货值45元整,遂以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调取证据、处罚告知、召开听证会等程序,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州市监处(2020)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某药房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下火王清爽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决定给予其没收超过保质期的下火王清爽糖食品三盒,并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元(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某药房持有州市监局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为××),经营项目为:保健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下火王清爽糖产品类型硬质糖果,保质期24个月,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为××,生产日期为2018年1月16日,保质期至2020年1月15日。2020年4月21日,某药房向州市监局提交《整改报告》,2020年4月23日,某药房向州市监局提交《关于请求减轻处罚的申请》。
【法院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符合比例原则。比例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坚持过罚相当。《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条规定,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兼顾个案特殊情况,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将导致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时,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并遵守比例原则进行裁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据此,行政处罚应当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的手段而不是目的,州市监局在执法中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在给予适当行政处罚的同时,责令某药房改正违法行为,进行必要的批评教育。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市监法〔2019〕244号《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六)项第2目规定,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该《意见》第三条第(七)项第3目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依据上述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某药房共购进5盒下火王清爽糖,保质期内销售2盒,余下3盒在查处时并未流向市场,尚未造成危害,且某药房在查处后及时整改,并于2020年4月21日向州市监局提交《整改报告》。其情节符合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亦符合“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的情形。
综上,XX大药房3盒过期的下火王清爽糖被没收,违法行为得到纠正,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XX大药房的行为符合不予并处的条件。湘西X族苗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州市监处(2020)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处罚程序恰当,其处罚的第一项内容“没收超过保质期的下火王清爽糖食品三盒”应予支持,其处罚决定第二项内容“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五万元整)”的处罚不符合行政处罚的目的,应予撤销。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
【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符合比例原则。比例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坚持过罚相当。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兼顾个案特殊情况,在适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将导致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时,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并遵守比例原则进行裁量,在执法中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柔性执法。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