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服务电话: 028-83387502

【案例解读-建筑工程】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作者:贯一律所

发布:2024-01-09 20:47:53

阅读:14

【案例解读-建筑工程】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导言】

      承包人被欠付工程价款的,应当及时关注发包人其他债权人涉及承包人承建的建设工程案件的审理、执行,在法定的期间内及时依法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否则将丧失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方式有提起诉讼、仲裁,向执行法院或发包人发函等书面形式均可以。

 

【案情简介】

      2012年9月17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一份《恒和国际商务会展中心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B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2013年6月26日,A公司和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双方对工期、工程价款、违约责任等有关工程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B公司进场施工。施工期间,因A公司拖欠工程款,2013年11月12日、11月26日、2014年12月23日B公司多次向A公司送达联系函,请求A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相应损失。2014年4月、5月,A公司与C公司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委托C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结算审核。2014年11月3日,C公司出具《恒和国际商务会展中心结算审核报告》。

      A公司、B公司和C公司分别在审核报告中的审核汇总表上加盖公章并签字确认。2014年11月24日,B公司收到通知,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A公司其他债权人的申请将对案涉工程进行拍卖。2014年12月1日,B公司第九建设公司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关于恒和国际商务会展中心在建工程拍卖联系函》中载明,B公司系恒和国际商务会展中心在建工程承包方,自项目开工,B公司已完成产值2.87亿元工程,B公司请求依法确认优先受偿权并参与整个拍卖过程。B公司和A公司均认可案涉工程于2015年2月5日停工。2018年1月31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B公司对A公司的起诉。B公司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请求确认A公司欠付B公司工程价款及优先受偿权。

 

【法院审判】

      人民法院最终判决:

      一、A公司与B公司于2012年9月17日、2013年6月26日签订的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二、确认A公司欠付B公司工程款288428047.89元及相应利息(以288428047.89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1日起至2018年4月10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付);

      三、B公司在工程价款288428047.89元范围内,对其施工的恒和国际商务会展中心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权利。

 

【律师点评】

      承包人主张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应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本案审理时所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6个月。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1条之规定,已经废止了关于要在6个月内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但依然规定行使优先受偿权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期算。因此本案仍具有指导意义。

      本案中,B公司于2014年11月24日收到通知,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A公司其他债权人的申请将对案涉工程进行拍卖,B公司在2014年12月1日即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去函要求确认享有优先受偿权。B公司当时虽然未在6个月期限内以诉讼方式主张优先受偿权,但在A公司其他债权人的执行程序中主张了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认为发包人的其他债权人或抵押权人申请对建设工程采取强制执行行为,会对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产生影响,所以人民法院在本案2018年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中判定B公司采取此方式并未超过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

 

【法律小贴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第三十五条 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  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九条 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条 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十一条 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