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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公司法律事务】公司无法加盖公章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可直接代表公司的意志从事诉讼等活动

作者:贯一律所

发布:2023-12-20 21:11:46

阅读:12

【案例解读-公司法律事务】公司无法加盖公章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可直接代表公司的意志从事诉讼等活动

【导言】

      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公章控制人不同时,若公司没有对由法定代表人还是持章人代表公司意志做出明确有效授权的,法定代表人为公司意志的代表主体。

 

【案情简介】

      A公司股东为陈某、吴某,各占40%和60%的出资比例(出资额分别为20万元和30万元)。2012年11月13日,A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通过以下决议:同意吴某辞去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职务,选举陈某为执行董事(同时为法定代表人)。同日,就上述决议事项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2013年4月9日,吴某将A公司案涉证照移交陈某保管,双方办理了交接手续。2016年12月1日,吴某函告陈某,以监事身份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就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及公司印章、权证移交等事项进行决议。2016年12月28日,吴某以会议召集人身份再次函告陈某,通知其于2017年1月13日参加临时股东会会议。

      后陈某未按期到会,临时股东会会议达成如下决议:(一)罢免陈某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经理职务;选任吴某为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经理;(二)同意吴某辞去监事职务,选任陈某为监事;(三)确定将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营业执照、厂房三本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等证照归吴某保管。2017年2月11日,吴某将上述决议内容函告陈某,要求其配合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并将相关证照交由吴晓光保管。2017年5月17日,A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请求陈某返还A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营业执照正、副本及不动产登记证。诉讼中,在2017年7月3日,陈某以公司决议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撤销2017年1月13日临时股东会所作决议,后陈某在诉讼过程中死亡,其第一顺位继承人继续参加该案诉讼,法院最终驳回陈某第一顺位继承人的诉请请求,确认A公司2017年1月13日的临时股东会决议有效。

 

【法院审判】

      本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公司的印章、证照等均属公司财产,公司当然享有所有权并请求返还,因被告陈某在诉讼中死亡,且诉争公司证照由陈某第一顺位继承人掌控,因此最终判定由陈某第一顺位继承人向A公司返还A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营业执照正、副本及不动产登记证。

      关于被告抗辩的A公司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的问题。被告对A公司未加盖公司公章,仅以非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吴某个人签名即提起本案诉讼提出异议。首先,生效民事判决书已依法确认2017年1月13日临时股东会决议的效力。据此,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依法变更为吴某,尽管因客观原因无法办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但并不影响吴某实际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合法有效性。其次,法定代表人作为最基础的公司意志代表机关,是公司的当然诉讼意志代表机关。

 

【律师点评】

      公司法定代表人一般掌控公司的公章,两者都能代表公司的意志,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可能导致法定代表人脱离对公章的掌控,在该情况下,一般应以公司当下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来代表公司对外的意志,因此本案中A公司起诉时虽然没有加盖公章,但依然可以提起本案诉讼。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