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贯一律所
发布:2023-12-12 02: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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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等物品属于公司所有,任何人不得侵占,如因法定代表人交接等问题导致公司的证照脱离公司掌控的,公司有权提起诉讼要求相关人员返还。
【案情简介】
原告A公司于2013年9月26日成立,为有限责任公司,现股东包括:B公司(出资比例84.95%)、甲某(出资比例1.23%)、乙某(出资比例2.11%)、丙某(出资比例10.26%)、丁某(出资比例0.54%)及被告戊某(出资比例0.91%)。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开信息显示,现备案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为被告戊某。2016年5月17日,原告A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决议内容包括“同意免去被告戊某执行(常务)董事及总经理职务,并免去法定代表人职务。同时,任命陈某担任执行(常务)董事兼总经理,并选举陈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等内容。
同日,原告A公司(甲某)与被告戊某(乙某)就“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一事签订了一份《劳动关系解除协议》,其中第1条为:乙某自2013年8月1日与甲某建立劳动关系,于2016年4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第2条为:乙某应于本协议生效后三日内与甲某授权代表陈友彬办理完结交接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工作交接,公章、法人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印章交接,办公场所交接,资产交接,财务账目交接,配合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等)。2016年5月17日至23日期间,被告戊某与陈某办理了相关交接手续,并共同签署了《工作交接表》、《截止2016年4月30日账外应付款明细》、《应收应付账面余额截止2016年4月30日》等文件。2016年5月26日,原告A公司在《深圳商报》刊登《遗失声明》,声明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以及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章、法人章(戊某)、合同章各一枚。
原告A公司原本想通过补刻或补办的方式取得印章或证照,遂按规定刊登了《遗失声明》,但因被告戊某不予配合,遂提起本案诉讼。1、要求被告戊某立即向原告A公司返还下列印章及证照:公章、财务章、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公安机关核发的申请刻制印章登记卡、商事主体年报网上填报所用企业电子密钥,由原告法定代表人陈某负责接收;2、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0万元。在本案诉讼期间,因被告戊某对原告A公司诉讼主体资格持有异议,遂于本案诉讼期间另行提起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之诉,请求撤销原告A公司于2016年5月17日作出的上述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股东会决议。2017年11月9日,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裁定驳回被告戊某的起诉。目前该案已经审理终结。
【法院审判】
本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公司的印章、证照等均属公司财产,公司当然享有所有权并请求返还。关于双方争议的被告是否持该印章或证照的问题,首先,被告戊某原为A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所必须的印章及证照等,被告应当掌握或明确知悉其保管人员,被告不能证明其与陈某交接之前已经失去对印章及证照的掌控,或已经实际转交他人保管,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另其辩称丙某系A公司实际控制人并持有争议的印章及证照,但未有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纳。
其次,从被告戊某与原告A公司签署的《劳动关系解除协议》看来,被告与新任法定代表人陈某之间系就与公司经营管理相关的印章、证照、经营资料、资产等进行全面的交接,原告所诉请返还的印章及证照等理应包含于其中。据此,原告诉请被告向其返还公章、财务章、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公安机关核发的申请刻制印章登记卡、商事主体年报网上填报所用企业电子密钥,法院予以支持;至于相关印章及证照应当由原告指定或授权的何人接收,属履行生效判决的具体方式,不属本案裁判范围,在此不作认定。此外,原告以被告侵占公司印章及证照导致其经营亏损而主张的损失赔偿,因缺乏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
在公司证照返还的诉讼中,应注意以下问题:(1)由于一般情况下提起公司证照返还诉讼时,公司公章已经不在其掌控范围内了,所以公司一般应由法定代表人代公司提起诉讼,公司可根据有效的股东会决议作为证据由新选任的法定代表人代公司提起诉讼。(2)在提起公司证照返还诉讼时,公司应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被侵占的资料在被告处掌握,否则有一定败诉风险,本案中,因法院认定除公司章程另有约定外,通常由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是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保管公司证照,且双方签订的《劳动关系解除协议》明确被告由交接的义务,因此才最终支持的公司关于证照返还的诉请。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四)返还财产;……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