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贯一律所
发布:2023-11-20 21:08:12
阅读:12
【导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前提条件是行政复议申请事项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对其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如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认定了特定行为违法,要求立即停止并限期改正,事实上影响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26日,某区环保局的执法人员对李某经营的长沙市某区悦鑫宝汽车维修服务中心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店建设了一个烤漆房,经现场调查和检查,该烤漆房于2019年6月10日建设,并已投入使用并安装了污染防治设施,但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当日,某区环保局进行现场监察后,认为李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此予以立案,并于当日对李某(长沙市某区悦鑫宝汽车维修服务中心)作出长芙环改字XX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在2019年7月15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同时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2019年7月11日,某区环保局对李某(长沙市某区悦鑫宝汽车维修服务中心)作出长芙环罚告字XX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其违法行为的事实、理由、依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及享有的相关权利。2019年7月23日,某区环保局对李某(长沙市某区悦鑫宝汽车维修服务中心)作出长芙环罚字XX《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其处以罚款2040元的行政处罚。
李某对某区环保局作出的上述三行为均不服,于2019年7月31日向某区政府分别申请行政复议,某区政府当日即决定受理李某就长芙环罚字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针对李某就长芙环改字XX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提出的复议申请,某区政府于2019年8月5日作出芙政复不受[2019]2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为:某区环保局基于同一事由,已对李某作出长芙环罚字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李某不服该处罚决定,也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并由某区政府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某区环保局在作出行政处罚时需履行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的法定程序,某区政府在受理李某不服某区环保局作出的长芙环罚字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中已包括审查其法定程序是否合法,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法院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前提条件是行政复议申请事项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本案中,某区环保局作出的涉案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认定了李某(长沙市某区悦鑫宝汽车维修服务中心)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为违法,并为李某(长沙市某区悦鑫宝汽车维修服务中心)设定了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的义务,对李某(长沙市某区悦鑫宝汽车维修服务中心)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依法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复议机关应对该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某区环保局作出的涉案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与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属于分别独立的两个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应分别针对该两个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故本案中某区政府以其已受理李某针对涉案行政处罚决定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而该复议案件中已包括针对涉案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的复议申请的审查为由,作出不予受理李某针对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的复议申请,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李某在本案中一并提出了行政赔偿请求,因其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因被诉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而遭受损失,故其赔偿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判决:一、撤销被告长沙市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芙政复不受[2019]2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
二、责令被告长沙市某区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的法定期限内对李某的行政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三、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本案中,某区环保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十余日前,对李某(长沙市某区悦鑫宝汽车维修服务中心)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同时告知了李某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因《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可能影响李某的经营权,应当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某区政府不予受理李某针对《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复议申请,适用法律错误。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律师点评】
本案系因行政处罚而引发的行政诉讼,主要的裁判要点如下: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为当事人设定了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的义务,对其权利义务也产生了实际影响;
2.在设定了具体义务的情况下,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不属于阶段性的行政行为,是独立的行政行为。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