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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行政争议】起诉政府不履职,原告需要提交曾经申请履职的证据

作者:贯一律所

发布:2023-11-20 21:00:16

阅读:12

【案例解读-行政争议】起诉政府不履职,原告需要提交曾经申请履职的证据

【导言】

      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在起诉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自行提供曾经向政府提出过申请履职的证据,否则可能被认定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案情简介】

      黄某某于2016年6月26日向市国土局邮寄《XX区XX乡太平村2组村民黄某某对XX市国土资源局在太平村违反法律规定实施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情况的声明》(以下简称《声明》),主要内容为:“一、被声明人未出示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批准文件,征地拆迁程序及实体均违法。二、被声明人用内部行政行为实施征收土地的行为违反国发[2004]28号决定的规定。三、被声明人实施的补偿标准为自行制定的标准。四、XX市沙河公司、XX区人民政府、红牌楼街道办事处和太平村社区实施征收土地的行为违法。五、市人民政府及市国土局应与声明人沟通协调解决征地安置补偿问题。六、要求市人民政府制止红牌楼街办的违法行为。此致XX市人民政府暨市国土局”。

 

【法院审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得知在起诉市国土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黄某某应当提供其向市国土局提出申请的证据。本案黄某某诉市国土局不作为,未对其寄交的《声明》作出处理,应当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其曾向市国土局申请履行职责。通过黄某某提交的《声明》的内容,仅能证明其向市国土局反映XX市XX区XX乡太平村2组违法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情况的相关事实,不能证明黄某某向市国土局申请履行土地违法行为监督和处理的事实。2017年3月22日,原审法院向黄某某核实其是否向市国土局提起申请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黄某某回复原审法院仅向市国土局提交了上述《声明》。故黄某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决市国土局收到案涉《声明》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违法,不能支持。

 

【律师点评】

      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在起诉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自行提供曾经向政府提出过申请履职的证据,除了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两种情形外,原告无正当理由但不提供证据的,法院可能会因缺乏事实根据为由,认定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裁定驳回起诉。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 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