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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行政争议】重复领取了养老保险,会怎么处理

作者:贯一律所

发布:2023-10-31 20:5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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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行政争议】重复领取了养老保险,会怎么处理

【导言】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实施之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本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某1971年10月在渭滨拉丝厂参加工作,因眼部受伤,于1981年2月退职,并于当月开始领取退休(职)费。后依国家社会保险政策改革每月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1987年6月,原告李某某被录用为宝鸡市渭滨区卫生局干部并分配到宝鸡市渭滨中医医院工作,2011年4月退休,每月领取退休金至改革后每月领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2018年6月,陕西省社会保障局下发陕社保发【2018】37号文件,要求核查疑似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经被告宝鸡市渭滨区XX中心、宝鸡市渭滨区XX中心核查,确认原告李某某存在同时领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情形,遂决定自2018年7月起同时停发原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和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被告宝鸡市渭滨区XX中心于2018年7月4日向原告发出《关于暂停发放李某某养老保险待遇的决定》,原告李某某不服,遂以宝鸡市渭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被告起诉至人民法院,提出要求被告收回指令,恢复原样并补发已停发的养老金等诉讼请求。经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审理于2019年3月18日作出(2018)陕0304行初2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宝鸡市渭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同时停发李某某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决定的行为违法并于判决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对李某某疑似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问题重新作出处理,同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该判决生效后,原告李某某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0年2月25日,该院作出(2019)陕03行申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2019年4月1日,被告宝鸡市渭滨区XX中心、宝鸡市渭滨区XX中心分别作出《暂停发放李某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的告知书》、《暂停李某某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告知书》,被告宝鸡市渭滨区XX中心还作出《暂时发放李某某生活费的告知书》,该三份告知书已送达李某某。现李某某由被告宝鸡市渭滨区XX中心每月发放生活费2256元。

 

【法院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宝鸡市渭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其承担的主要职责之一即是负责全区XX乡社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及补充保险的管理工作,落实全区机关企事业单位、XX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工伤、失业保险政策。本案中被告宝鸡市渭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虽未对原告李某某直接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但李某某要求宝鸡市渭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其社会保险待遇进行处理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且前次诉讼也判决宝鸡市渭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李某某疑似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问题重新作出处理,故宝鸡市渭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本案适格被告。

      被告宝鸡市渭滨区XX中心、被告宝鸡市渭滨区XX中心虽非行政机关,但其作为宝鸡市渭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承担了宝鸡市渭滨区辖区XX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因此两被告是法律授权的组织,享有法律授权范围内的行政职能。原告李某某要求撤销宝鸡市渭滨区XX中心《关于暂停发放李某某养老保险待遇的决定》,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该决定于2018年7月4日作出,而本院在2019年3月18日作出的(2018)XX号XX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决定的行为违法,但该判决主文未涉及此份决定书,故该决定亦应认定为违反法定程序而应予撤销。对原告李某某要求被告宝鸡市渭滨区XX中心、被告宝鸡市渭滨区XX中心恢复、补发社会保险待遇并合并转移由被告宝鸡市渭滨区XX中心管理支付的请求,因原告李某某存在同时领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情形,两被告依据陕西省社保局、人社部等相关文件正在处置阶段,其作出的《暂停发放李某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的告知书》、《暂停李某某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告知书》已告知原告应在两种养老保险待遇中进行选择,确定保留何种待遇,并可提出陈述和申辩,因此该处置行为正在进行,尚无论断和终结的行政行为。

      庭审中李某某提出其曾于2019年9月27日向被告宝鸡市渭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宝鸡市渭滨区XX中心XX社XX社保金的申请书,被告当庭表示将按照此申请书作为依据进行下一阶段的研判处置。被告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处理该事件是其法定职责,人民法院不能僭越审判权而直接判令行政机关就原告李某某的此种情形应如何处置。待行政机关处置完结后,如果李某某不服,可再寻求救济途径。关于原告李某某请求对第一、二、三被告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暂停原告工伤护理费和社保金待遇15个月”进行合法性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而原告所提涉及“暂停原告工伤护理费和社保金待遇15个月”的文件,是具体的行政行为文件,并非法律规定的规范性文件,故原告的此项请求与法律不符,应予驳回。判决:一、撤销被告宝鸡市渭滨区XX中心作出的《关于暂停发放李某某养老保险待遇的决定》。二、驳回原告李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法院认为:本案再审审查争议焦点:1、李某某是否存在重复领取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事实。2、原审判决对李某某要求三被申请人支付养老保险金的请求未作处理是否正确。

关于李某某是否存在重复领取养老保险金待遇的问题。经查,李某某1971年10月在渭滨拉丝厂参加工作,因眼部受伤,于1981年2月退职,并于当月开始领取退休(职)费,后依国家社会保险政策改革每月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1987年6月,李某某被录用为宝鸡市渭滨区卫生局干部并分配到宝鸡市渭滨中医医院工作。2011年4月,李某某从宝鸡市渭滨中医医院退休,每月领取退休金至改革后每月领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2018年6月,陕西省社会保障局下发陕社保发【2018】37号文件,要求核查疑似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经渭滨区XX中心、渭滨区XX中心核查,确认李某某存在同时领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情形。

      关于对李某某要求三被申请人履行支付保险金请求的处理。《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5〕号)第五条规定:“关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处理。《暂行办法》实施之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本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本案一审庭审中李某某提出其于2019年9月27日向渭滨区人社局、渭滨区XX中心、渭滨区XX中心分别递交一份“请求依法支付机关事业单位社保金和暂停职工社保金的申请书”,三被申请人表示将按照此申请书作为依据进行下一阶段的研判处置。

      因李某某存在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事实,故是否应对李某某恢复、补发社会保险待遇以及如何合并支付问题,应由行政机关就其重复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问题先行判断及处理,待行政机关就相关问题处置完结后,李某某不服可再次寻求救济途径。原审判决认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处理该事件是其法定职责,人民法院不能僭越审判权而直接判令行政机关就李某某的此种情形应如何处置,对李某某要求三被申请人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请求未予处理,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妥。裁定: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律师点评】

      本案系因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而引发的行政诉讼,主要的裁判要点如下:

      1. 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本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

      2. 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

 

【法律小贴士】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

      五、 关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处理。《暂行办法》实施之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本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