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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4-02-20 20:5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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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业主大会筹备组的组建是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一个程序性步骤,属于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准备的过程性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案情简介】
刘某为XX市XX区XXXX小区居民。XX市XX区辽河街道办事处岐山南社区居民委员会于 2019 年 6 月 6 日、6 月 21 日、7 月 4 日,在XXXX发小区分别发布“关于组建XX市XX区XXXX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公告”、“关于XX市XX区XXXX小 区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候选人)名单公示”、“关于XX市XX区XXXX小区业主大会筹 备组成员(候选人)最终确定名单公示”。XX市XX区辽河街道办事处于 2019 年 7 月 25 日、8 月 5 日,在XXXX小区分别发布“关于XX市XX区XXXX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公示”、“关于XX市XX区XXXX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公告”。刘某对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行为提出异议,认为行政机关未予处理,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本案中,上诉人所诉的业主大会筹备组的组建是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一个程序性步骤,属于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准备的过程性行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驳回起诉的结论并无不当,本院 予以维持。
【律师点评】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业主大会筹备组的组建是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中一个程序性步骤,属于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准备的过程性行为,该程序步骤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法律小贴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二)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三)行政指导行为;
(四)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五)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六)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七)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八)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
(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