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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行政争议】被申请人不履行复议决定怎么办?

作者:贯一律所

发布:2024-03-01 20:30:34

阅读:13

【案例解读-行政争议】被申请人不履行复议决定怎么办?

【导言】

      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人可通过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监督程序进行处理,针对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案情简介】

      国家邮政局针对崔某的行政复议申请于2021年10月13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国邮行复决〔2021〕22号,以下简称被诉决定书),主要内容为:崔某认为某市邮政管理局(以下简称某邮政局)未依法履职,于2021年7月29日通过挂号信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责令某邮政局依法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国邮行复决〔2020〕9号,以下简称9号复议决定)中的“重新处理申请人实名举报事项和申请人对邮政企业信息公开行为的申诉”事项。国家邮政局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决定驳回崔某要求某邮政局履行9号复议决定中处理崔某实名举报事项和对邮政企业信息公开行为申诉的行政复议申请。

 

【法院审判】

      行政复议法已明确规定了复议被申请人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时的监督处理程序,当事人认为复议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应当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的途径解决。复议机关具有的上述监督职责并非复议机关保护相对人人身权、财产权方面的法定职责,故就此发生的争议不应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本案国家邮政局接到崔某《履行复议决定申请书》经补正后作出的被诉决定书,并未从实体上处理崔某所具有的实体权益,没有对崔某产生新的、实质上的不利影响。但国家邮政局对崔某提出的申请按照行政复议申请予以处理的程序欠妥,本院予以指出,应在以后的工作中予以避免。因崔某诉请事项不应纳入行政诉讼程序中予以解决。

 

【律师点评】

      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的救济措施均属于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监督程序,如果行政机关迟迟不履行已生效的复议决定书,申请人可以告知复议机关,如提交书面《请求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书》,以便复议机关及时发现行政机关不作为的违法行为。但是行政复议申请人不能就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行为再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小贴士】  

《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七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