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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行政争议】生育保险跨地区不接续缴费年限

作者:贯一律所

发布:2024-03-05 20:32:41

阅读:13

【案例解读-行政争议】生育保险跨地区不接续缴费年限

【导言】

      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实行的是属地管理,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按照试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对于生育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未像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不同的统筹地区,不能跨统筹地区和不能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享受生育保险金,生育保险基金互不隶属,独立运行。

 

【案情简介】

      原告白某主张,其单位从白某参加工作至生育已连续为白某交纳了7年多的生育保险费,远远超过只要交费满1年就可以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的标准。白某作为女职工应依照《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二条“女职工在规定的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该职工原工资标准发放。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按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法院审判】

      再审法院认为:1、按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实行的是属地管理,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按照试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对于生育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未像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第三十二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规定可跨统筹地区和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宜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为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的部门,其为履行职责根据本地生育保险实际情况参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作出的《关于白某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的意见》与上位法不冲突,应作为宜昌市解决生育保险待遇的依据。白某虽自2006年7月1日参加工作时起,就由其单位宜都市天力劳动和社会保险服务有限公司在宜都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交纳了生育保险金,直至2012年12月31日。但2013年1月,白某调动单位至长弈公司,其生育保险又由新的用人单位长弈公司向宜昌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交纳。虽交费年限没有中断,但由于宜都市和宜昌市城区属于不同的统筹地区,不能跨统筹地区和不能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享受生育保险金,生育保险基金互不隶属,独立运行,且宜昌地区尚未实现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在此情况下,白某只能适用现在的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宜昌市城区的生育保险政策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其在前一个统筹地区宜都市的交费年限,由于其生育保险基金和宜昌市城区互不隶属而无法连续计算。

      医保局在为白某核定生育保险待遇时,结合白某生育时其用人单位在宜昌市城区为其交纳生育保险已满7个月不足12个月的事实,根据宜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生育待遇通知》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白某的生育医疗待遇在宜昌市城区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应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的待遇支付意见,符合宜昌市城区现行的生育保险政策。

      2、《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二条中的“按规定”是指按有权力制定生育保险的机构制定的关于生育保险规定。故,适用《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二条应符合“按规定”的条件。因白某在本案中主张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生育津贴,没有有权力制定生育保险的机构制定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生育津贴规定的依据,故,白某的上述主张不符合《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适用条件。经审查,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白某的再审申请不成立,应予驳回。

 

【律师点评】

      本案系因涉及生育保险支付而引发的行政诉讼,主要的裁判要点如下:

      1.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实行的是属地管理,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按照试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2.不同的统筹地区,不能跨统筹地区和不能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享受生育保险金,生育保险基金互不隶属,独立运行。

 

【法律小贴士】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条 生育保险按属地原则组织。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