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贯一律所
发布:2024-05-31 20:2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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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案情简介】
被执行人星林公司在2017年4月10日招用劳动者罗某时向其收取“出车货物保证金”20000元。该事实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询问笔录、收据等证据材料证明。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18日,以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的规定,作出渝两江保障监理〔2019〕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决定责令被执行人5日内退还罗某“出车货物保证金”20000元,同时告知被执行人的复议权与起诉权,并送达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催告书》,经催告,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该行政处理决定,故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审判】
人民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4日对被执行人的行为进行立案,经延长调查期限,于2019年6月18日作出处理决定并送达被执行人,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在2017年4月10日招用劳动者罗某时向其收取“出车货物保证金”2000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申请执行人重庆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据此作出的渝两江保障监理〔2019〕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的情形,依法应予执行。裁定对重庆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渝两江保障监理〔2019〕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律师点评】
本案系因劳动争议而引发的行政非诉强制执行,主要的裁判要点如下: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2.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九条 【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和要求提供担保】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八十四条 【扣押劳动者身份等证件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