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贯一律所
发布:2024-05-21 20: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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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期满后可以按服刑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调整。如发现违规领取养老金时仍不具备领取条件的,社保经办机构有权直接停发。但服刑期满后领取基本养老金有相应的依据。社保经办机构因未退回服刑期间多领的基本养老金而直接停发后续依法应当领取的养老金,没有法律依据。
【案情简介】
原告孙某于2012年7月9日因犯职务侵占罪被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2012年7月2日起至2016年6月14日止。离开监狱时间为2015年7月14日。在服刑期间,原告一直领取社会保险待遇。2016年11月17日审计厅对某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及缺口作出审计决定,发现错发21名服刑人员养老金,责令某市政府督促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追回错发多支的基本养老金归还资金原渠道。2016年11月,被告经过调查和信息比对后,发现原告在服刑期间一直领取养老金。被告电话责令原告退还在服刑期间领取的养老金,原告拒绝后,被告停止发放其养老金。原告不服于2017年1月18日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审判】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停发孙某养老金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二款规定,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有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工作的法定职权。孙某属于退休职工领取基本养老待遇的人员,其于2012年7月15日-2016年6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2015年7月14日解除羁押,劳社厅函[2001]44号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期满后可以按服刑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调整。
上诉人孙某在其服刑期间基本养老金应停止发放。因被上诉人尚未建立与司法部门信息比对机制,造成上诉人在服刑期间领取了养老金,被上诉人在审计部门作出审计决定后,经核对上诉人信息,依据以上规定责令上诉人退还服刑期间已经领取的养老金。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经被上诉人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催要上诉人孙某不返还养老金的行为,应属于侵占性质,因此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权对上诉人孙某多领取的养老金追回。
关于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应追缴而不应该停止现养老保险金的发放的请求,依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情况进行核查,发现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上诉人孙某在服刑期间即属于丧失养老金待遇领取资格,其服刑期间领取的养老金应予返还,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停止发放保险金,追回上诉人孙某已领取养老保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再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停发孙某基本养老金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的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本案中,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责,是负责某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服务的事务性工作,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有本行政区域内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法定职责。《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的规定,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根据上述规定,孙某服刑期满后,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继续发放基本养老金。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因孙某在服刑期间确实领取了基本养老金,应当依法由社保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依法处理。而所谓的依法处理,在本案中应当是指由相关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退还的处理决定,如果孙某在期限内拒不退还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孙某恢复发放基本养老金的前提下,即未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又未进入执行程序,就以停止发放基本养老金的方式退还已经发放的基本养老金没有法律依据。
关于孙某提出的要求不影响养老金的调整的再审请求,因超出一审诉讼请求,且未实际发生,故该再审请求不予支持。判决:一、撤销本院辽12行终XX号行政判决及某县人民法院行初XX号行政判决;二、被申请人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补发从2016年11月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未发放给再审申请人孙某的基本养老金;三、被申请人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从本判决生效起依法为再审申请人孙某发放基本养老金;四、驳回再审申请人孙某的其他再审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系因养老金发放而引发的行政诉讼,主要的裁判要点如下:
1.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期满后可以按服刑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调整。
2.在服刑期间违规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应当依法由社保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服刑期满后领取基本养老金有相应的依据。社保经办机构因未退回服刑期间多领的基本养老金而直接停发后续依法应当领取的养老金,没有法律依据。
【法律小贴士】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已领取养老金人员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养老金发放问题的请示》(黑劳社呈〔2001〕)5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以继承,但遗属不享受相应待遇。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