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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4-05-20 20:3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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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刚入社会的年轻人,为了取得老板信任,经常盲目满足老板需求。公司职员需要注意,不要轻易签字确认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等,一旦公司出现债务等,这些“高管”可能要承担责任和债务。
【案情简介】
刚毕业的大学生小张跟着舅舅进入一家公司实习,小张没有工作经验,只在公司当个前台,办理一些杂事,对公司的经营状况一概不了解。后来因为公司原来登记的董事退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就要求小张登记为新的董事,小张也不知道董事是什么意思,也不需要她做些什么工作,就签字登记成了董事。后来,小张觉得公司经营状况不好,一直拖欠工资没发,于是辞职找了别的工作。很多年后,小张发现自己微信零钱被冻结,才得知当年那个公司涉诉颇多。经过查询,小张发现自己对一审、二审开庭和判决情况均不知情,案件材料寄送地址是老家的原户籍地址,公告送达文书也没有看到,直到收到法院冻结微信零钱的消息,查询冻结原因才知晓本案自己被作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追加成被执行人。
【律师提示】
股东、董事在一定情况下都有可能承担公司债务,普通员工在公司工作时,不要轻易答应成为公司的股东、董事、法定代表人等,否则公司一旦出现债务,即便已经离职,也可能需要承担责任。另外,也要注意防范公司在未经过自己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将员工档案中的身份证复印件拿去进行工商登记。员工入职时可以在身份证复印件上写明“本页仅用于办理入职,再次复印无效”,并且经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公司登记人员信息,避免身份被冒用。
【法律小贴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修正)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