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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公司法律事务】小心身份证风险!保护个人信息,避免冒名登记成股东,承担意外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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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4-05-20 20:3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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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公司法律事务】小心身份证风险!保护个人信息,避免冒名登记成股东,承担意外债务

【导言】

     身份证是我们作为公民的重要证件,然而,在很多场合,过度信任对方可能导致我们的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被滥用。当我们的信息落入不法分子手中时,可能会面临被冒名登记为股东或承担未知债务的风险。

 

【案情简介】

      A先生某日发现自己的银行卡账户被冻结,经过查询得知,在某执行案件中,自己被追加为成都市B公司的股东,需要在公司认缴注册资本未出资金额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金额高达165万元。A先生完全不知晓自己被登记成股东的事情,也从未对B公司进行过出资,也从未从任何人处受理过股权,也未履行过股东义务,没有参与过任何经营、管理,没有领取过分红,即便如此,仍然被法院依据工商登记资料追加为股东,需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A先生翻阅工商登记档案,发现自己并不认识B公司任何其他股东,不知道对方如何拿到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经过回忆,可能是在成都参加会议入住酒店的时候,身份证复印件被泄露,被有心人士利用,导致被冒名登记为股东。

 

【律师提示】

      我国对市场主体登记进行的是“形式审查”,且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事项。因此,违法分子可通过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然后以委托代理人名义代办注册登记的方式,来骗取市场主体的登记备案。现在虽然增加了人脸识别程序,但是依然有不法分子利用新技术进行仿冒或者直接骗取人脸识别信息。被冒名登记的股东,可能会因为公司债务被追加为被执行人,被要求在认缴资本金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意外承担债务。由于公司设立登记、股东变更登记都需要自然人身份证明,提醒广大群众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件、身份证照片及身份证复印件,不要随意发送他人,避免信息泄露被登记为股东,意外承担债务。

 

【法律小贴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

      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因虚假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的市场主体,其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