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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劳动用工】住房公积金的征收与缴纳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作者:贯一律所

发布:2024-05-20 20:3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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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劳动用工】住房公积金的征收与缴纳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导言】

      因住房公积金及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及缴纳属行政管理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公司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以依法向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要求追缴。

 

【案情简介】

      幸某于2003年3月1日入职新疆XXX公司。2010年1月12日,幸某工作调动至成都XXX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甲方、用人单位为成都XXX公司,约定合同期限自2010年1月12日至2013年1月11日止,幸某担任经理岗位工作,工作地点为成都;幸某月工资为2600元。2013年1月12日,成都XXX公司(甲方、用人单位)与幸某(乙方、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有固定期限,自2013年1月12日起至2016年1月11日止;幸某担任经理岗位工作,工作地点为成都;幸某月工资为3200元。2016年1月12日,成都XXX公司(甲方、用人单位)与幸某(乙方、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幸某担任店总经理岗位工作,工作地点为四川;幸某月工资为7158元。

      新疆XXX公司为幸某缴纳了2004年4月至2011年4月的社会保险;成都XXX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成都XXX公司华侨城店为幸某缴纳了2011年5月至2018年7月的社会保险。幸某提交的银行流水显示,幸某工资自2010年起由成都XXX公司发放;新疆XXX公司于2017年11月15日向幸某发放工资7619.18元,于11月28日向幸某发放工资7860.09元;成都XXX公司发放幸某工资至2018年1月,幸某2017年2月至2018年1月的平均工资为7764.41元。

      因成都XXX公司未及时发放幸某工资,幸某等多人分别于2018年1月、2018年3月向新疆XXX公司及其高层管理人员邮寄通知函、告知函,要求新疆XXX公司支付工资及缴纳五险一金。2018年4月2日,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成都XXX公司发出成人社改字[2018]01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成都XXX公司于2018年4月16日前支付公司总部员工2018年2月工资501406.85元。

      2018年5月18日,幸某向成都XXX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主要内容为,鉴于公司一年多来持续出现拖欠工资现象,且从2018年2月份至今的工资仍未发放,其以手机短信和文件邮寄的方式已向公司领导许某正式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成都XXX公司于2018年5月23日前安排人员进行工作交接,支付拖欠的工资、五险一金及经济补偿金,并为幸某办理离职手续。

      2018年5月21日,幸某向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1、二被告向幸某支付2018年2月、3月、4月、5月工资28657.4元;2、二被告向幸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01832.36元;3、二被告向幸某支付拖欠工资的赔偿金130489.76元;4、成都XXX公司向幸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办理社保关系等手续的转移。2018年5月29日,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收件证明》,证明其未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幸某遂起诉至本院。

 

【法院审判】

      本院认为,本案首先应确认本案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劳动合同是确认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维护各自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凭证,幸某于2003年3月1日入职新疆XXX公司,与新疆XXX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但幸某于2010年1月12日被调整工作岗位至成都XXX公司并与成都XXX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载明甲方、用人单位为成都XXX公司,其后,幸某的工作地点变更为成都,由成都XXX公司为幸某缴纳社会保险,并向幸某发放工资,可以认定2010年1月12日后,幸某的用人单位变更为成都XXX公司。

      虽然存在新疆XXX公司向幸某发放工资的情况,但在2017年10月之前,成都XXX公司系新疆XXX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在用工管理上存在交叉与混同系公司自主经营管理行为,不能以此认定幸某与新疆XXX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且在2017年10月后,新疆XXX公司与成都XXX公司已不具有法律上的关联关系。因此,本院确认幸某在2003年3月1日至2010年1月11日期间与新疆XXX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2010年1月12日起与成都XXX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与新疆XXX公司无劳动关系。关于幸某主张的支付住房公积金及社会保险费的诉请,因住房公积金及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及缴纳属行政管理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本院不予处理。

 

【律师点评】

      如果单位未给职工购买住房公积金,职工可以先行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举报,启动追缴程序,只要单位存在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情形,公积金中心可依职权进行追缴。如员工对公积金中心行政处理结果不服,可以再行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法律小贴士】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