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服务电话: 028-83387502

【案例解读-公司法律事务】公司召集股东会必须依法履行通知义务

作者:贯一律所

发布:2024-08-20 20:17:09

阅读:15

【案例解读-公司法律事务】公司召集股东会必须依法履行通知义务

【导言】

      公司召集股东会必须依法履行通知义务,公司未依法履行通知义务作出的股东会决议不能成立。

 

【案情简介】

      南阳某艾草公司由赵某占股80%,钱某和王某各占股10%。2011年6月,南阳某艾草公司在未履行通知义务的情况下,作出《股东会决议》进行增资,增资后赵某占股63.3%,钱某占股35%,王某占股1.7%。该股东会决议有三个股东签名,但王某的签名非本人所签。

 

【法院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股东参加股东会会议是股东权利的重要体现,尤其对小股东而言,其通过参加会议陈述意见,也能对决议的形成施加自己的影响力。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即作出股东会决议的行为不同于一般的程序瑕疵,它完全剥夺了股东的表决权,是对股东基本权利的侵害和对公司管理秩序的扰乱。故判决:确认南阳某艾草公司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律师点评】

      为了保护小股东决策权,规范公司治理,公司召集股东会,必须依法有效的通知全体股东,如果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将直接影响股东会决议的正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小股东以未收到通知为由提起诉讼主张决议撤销或无效,法院均应当受理。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四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一百零二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20年修正)

      第五条.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