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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劳动用工】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时效不应超过劳动仲裁规定的一年

作者:贯一律所

发布:2024-08-23 2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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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劳动用工】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时效不应超过劳动仲裁规定的一年

【导言】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差额。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是用人单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妨碍行政部门对劳动秩序管理的惩罚性赔偿,二倍工资差额不是劳动者提供劳动而获得的对价,虽然有工资之名但不具有工资之实,不属于劳动报酬。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鉴于自用工之日起已满一年的,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申请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差的一年仲裁时效应当自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工满一年就开始计算。

 

【案情简介】

      原告严某于2018年3月1日入职被告处工作,主要工作内容:一是负责清理学生未放入垃圾桶的垃圾,用木车将被告校外租钛白粉厂学生宿舍的垃圾拉回学校的垃圾桶,并通知垃圾车来装运垃圾;二是在学生放假期间根据被告的安排回学校打扫校园卫生。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亦未为原告严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原告的工资按月结算,并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被告的对公账户转账支付工资,寒暑假期间原告的工资亦正常发放。2020年5月30日,原告以工作量大为由向被告要求增加工资遭被告拒绝,原告从此不再回被告处上班。另查明,根据被告提供的《垃圾清运记录表》记载,从2019年9月开始原告并非每天都有装运垃圾的记录。2020年1月13日被告开始放寒假,因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2020年春季学期开学时间为2020年5月7日至14日,此期间没有原告清运垃圾的记录。

 

【法院审判】

      再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 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差额;自用工之日起已满一年的,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是用人单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妨碍行政部门对劳动秩序管理的惩罚性赔偿,二倍工资差额不是劳动者提供劳动而获得的对价,虽然有工资之名但不具有工资之实,不属于劳动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严某于2018年3月1日入职梧州商贸学校从事清洁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严某应于2019年3月1日起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

      严某于2021年1月28日提起劳动仲裁,且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情形,已超过劳动仲裁时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严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加班事实存在,而垃圾清运记录表、清洁工每月工资表等证据可证明严某不存在加班的事实。严某在劳动仲裁庭审中自认因工作量大而自动离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其主张梧州商贸学校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裁定:驳回严某的再审申请。

 

【律师点评】

      本案系因劳动争议而引发的民事诉讼,主要的裁判要点如下: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差额;自用工之日起已满一年的,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二倍工资差额不是劳动者提供劳动而获得的对价,虽然有工资之名但不具有工资之实,不属于劳动报酬。

      3.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未签订劳动合同要求二倍工资差应自用工满一年起开始计算一年的仲裁时效。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十四条第三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