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贯一律所
发布:2024-08-27 2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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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一般情况下,对于夫妻登记结婚前举办婚礼所负债务(婚礼筹备金),其不属于家庭生活开支,若夫妻双方没有共同承担的合意,不能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予以处理。但有证据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使用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情简介】
刘某某与黄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3年9月26日登记结婚。结婚后,双方共同拍摄了婚纱照,婚纱照花费约2000元,该款在拍摄当天由刘某某给付,刘某某还给黄某某购买了戒指、项链等手饰。2013年10月20日,刘某某向刘某某2出具借条一张为刘某某2持有,借条载明:今借到刘某某210000元整(壹万元整)用来买首饰和拍婚纱照”,刘某某2与刘某某均称是先借款后打的借条,且系现金交付。因感情问题,黄某某与刘某某于2015年7月6日经法院判决离婚。在离婚诉讼中,一审法院并未对夫妻共同债务作出处理。
【法院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刘某某2需举证证明其与刘某某有借贷合意并交付出借款项的事实,其向一审法院举示的由刘某某出具的借条一份,借条中明确载明了刘某某借到刘某某210000元,刘某某也表示认可,则刘某某2已经对其主张的债权举示了较为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黄某某抗辩婚纱照系2013年10月4日拍摄,且当日就给付了费用,刘某某认可拍摄当日给付的婚纱照的费用,但对拍摄时间记不清楚。
对于拍摄准确时间,因黄某某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一审法院无从知晓,但双方均确定系登记结婚后拍摄,戒指、吊坠等首饰也是在婚后购买。因费用均由刘某某给付,黄某某并不清楚费用的来源,加上刘某某与黄某某陈述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存款,刘某某月收入也仅才约2000元,除掉正常生活开支以及治疗刘某某的病情,剩余的收入来支付婚纱照和手饰的费用难免紧张。
刘某某借钱开支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拍婚纱和购买手饰均需事先准备费用,故先借钱再拍婚纱也较为合理。支付借款的时间和出具借条的时间均是在2013年11月前,刘某某与黄某某闹离婚的时间根据审理查明及黄某某、刘某某陈述为2014年10月,刘某某不可能事前预知其与黄某某最终会结束婚姻的旅程,而事先近一年为虚构债务做准备。而在先后两次离婚诉讼中刘某某均表示有夫妻共同债务,黄某某未对借条出具的时间申请鉴定,其也未举证证明刘某某2与刘某某恶意串通损害其权益,故对黄某某的抗辩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对于借款实际交付时间系登记结婚前还是登记结婚后,因系现金交付,根据目前举证情况无法知晓,但借钱用于拍摄婚纱确是为刘某某与黄某某婚后的夫妻共同生活而开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刘某某与黄某某共同偿还。因借条并未约定还款时间,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的准备期限内返还,现刘某某2诉至一审法院至一审法院开庭前刘某某、黄某某仍然未还,现刘某某2要求刘某某与黄某某还款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基于欠条以及刘某某、刘某某2的陈述,这些证据能够初步证明刘某某2与刘某某之间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又因黄某某并无其他证据反驳刘某某2所主张的事实,故此,刘某某、刘某某2之间基于本案的欠条所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这一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黄某某诉称该民间借贷关系不存在,因欠缺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刘某某、刘某某2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发生在黄某某与刘某某婚姻存续期间,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刘某某对刘某某2所欠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黄某某与刘某某共同承担;现黄某某与刘某某已经离婚,一审法院判令黄某某承担其中50%的债务并无不妥。故黄某某诉称一审判决错误并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采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结婚登记为婚姻关系成立的法定要件,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原则上应当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实践中,在完成结婚登记前为了筹备结婚所产生的债务,不同于家庭生活开支,一般不被认定为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因此若非经双方共同协商确认且愿意共同负担,不会认定成夫妻共同债务。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如果相关债务发生在结婚登记之后,即便尚未举办婚礼,若有证据证明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