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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劳动用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造成的医疗待遇损失可以主张吗?

作者:贯一律所

发布:2024-07-16 20: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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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劳动用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造成的医疗待遇损失可以主张吗?

【导言】

      本应享有的计入员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医疗保险金,扣除应代扣未代扣而已经以工资形式发放给员工的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的医疗保险金金额,确属公司未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导致的损失,用人单位应当赔偿。

 

【案情简介】

      曹某于2018年8月24日入职XX公司。2019年8月1日,曹某向XX公司递交《辞职书》,载明:“现因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且长期不签订劳动合同,特此辞职。”后曹某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请求: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8年8月24日至2019年7月23日的二倍工资差额74280元;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8年7月24日至2019年8月13日少发工资47383元和相应赔偿金47383元,其中:少发基本工资15239元,少发加班费8280元,少发业绩提成23864元;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1795元和相应的赔偿金21795元。

      2019年11月21日,高新仲裁委作出成高劳人仲委调字[2019]第00691号《仲裁调解书》,调解书协议内容如下:“1.被申请人分两期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及提成奖励共计78000元。其中,第一期于2019年11月30日前向申请人支付30000元;第二期于2020年1月15日前向申请人支付48000元;2.申请人放弃对被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2020年4月15日,曹某向高新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请求:1.确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且劳动关系的存续期为2018年7月24日至2019年8月13日;2.计算并确认因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的2018年8月24日至2019年7月23日二倍工资差额的具体金额;3.计算并确认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加班费的具体金额;4.计算并确认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的具体金额;5.计算并确认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提成奖励的具体金额;6.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立即支付因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2018年7月至2019年8月社会保险手续而导致申请人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损失1257023元;7.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立即支付因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而产生的仲裁费或诉讼费、误工费、车旅费、律师咨询费及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0000元。高新仲裁委于2020年4月15日作出成高劳人仲委不字(2020)第00070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载明:曹某提起的仲裁请求第2、3、4、5、6、7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受理范围。

      2020年4月20日,曹某向高新仲裁委提交增加劳动仲裁请求申请书,请求:1.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应休未休年假工资7770元;2.被申请人立即返还申请人因被申请人应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费而未缴纳所取得的不当利益57383元,其中包括:因被申请人应繳而未缴社会保险部分所取得的不当利益44941元、因被申请人欠缴社会保险应付而未付滞纳金所取得的不当利益12442元(暂计至申请日),并赔偿申请人利息损失3953元(暂计至申请日);3.被申请人立即赔偿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未为申清人缴纳社会保费而无法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损失8544元;4.被申请人立即赔偿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无法领取门诊医疗补助金的损失854元;5.被申请人立即赔偿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导致申请人基础养老金损失24032元;6.被申请人立即赔偿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导致申请人缴费年限不足15年而被迫推迟14个月退休所少领的退休金损失43890元;7.被申请人立即赔偿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人每月少领退休金的损失84000元;8.被申请人立即赔偿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人无法领取退休金的损失772515元;9.被申请人立即赔偿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其它损失100000元。包括但不限于退休金每年都在增加等的损失。高新仲裁委于2020年4月20日作出成高劳人仲委不字(2020)第0007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载明曹某提起的仲裁请求第2、3、4、5、6、7、8、9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受理范围。曹某对成高劳人仲委不字(2020)第00070号、第0007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另查明,2020年4月13日,曹某向武侯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武侯社保中心)举报投诉XX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武侯社保中心于2020年4月13日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载明:您不符合办理补缴养老保险业务的要求,我中心决定不予受理。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0年7月11日,高新仲裁委作出成高劳人仲案(2020)0196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本委确认2018年7月24日至2019年8月13日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在本仲裁裁决书生效后5日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应休未休年假工资2332.5元。”

      一审又查明,曹某自2007年起断断续续购买社会保险,自2013年2月起未再购买。曹某出生于1969年9月21日,现尚未达到领取社会保险费的年龄。一审庭审中,XX公司称已经按照成高劳人仲委调字[2019]第00691号《仲裁调解书》及成高劳人仲案(2020)01965号《仲裁裁决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曹某在XX公司工作期间,XX公司确实未为曹某购买社保。

 

【法院审判】

      因XX公司在曹某工作期间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如缴纳社会保险曹某本应享有的计入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医疗保险金,扣除应代扣未代扣而已经以工资形式发放给曹某的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的医疗保险金金额,确属XX公司未为曹某缴纳社会保险导致曹某的损失,XX公司应当赔偿。参照《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六条、第八条关于“单位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按月共同缴纳,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雇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雇主和雇工按月共同缴纳,从业年龄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个体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人按月缴纳:

    (一)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7.5%;

    (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雇主和全部雇工的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7.5%;

    (三)职工或个体工商户雇主和雇工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本人上月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2%,由所在单位或雇主在工资中代扣代缴;

    (四)个体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可按上一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9.5%;也可按上一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4%,不建个人账户,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除本条第一款第(四)项外的参保人员,月工资低于上一年度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基数;月工资超过上一年度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其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单位参保人员个人和雇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体参保人员和单位及雇主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一定比例计入个人账户;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金全部从征收的基金中划入。

      具体划入标准为:(一)未满50周岁的在职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全部计入后,每1周岁再增加本人缴费基数的0.02%;(二)已满50周岁的在职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全部计入后,每1周岁再增加本人缴费基数的0.035%;(三)未满50周岁的个体参保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划入后,每1周岁再增加本人缴费基数的0.02%;(四)已满50周岁的个体参保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划入后,每1周岁再增加本人缴费基数的0.035%;(五)退休人员,按上一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2%划入后,每1周岁再按上一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增加0.035%。本人基本养老金高于上一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以本人基本养老金为个人账户计入基数。

      个人账户金利息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年末计入个人账户”的规定,计入曹某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医疗保险金应当按照XX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缴纳的按一定比例划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部分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曹某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合计计算。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高劳人仲案〔2020〕01965号《仲裁裁决书》认定的曹某辞职前十二个月的工资标准,和前述仲裁裁决书据以作出工资标准认定的《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和《工资清单》载明内容,曹某在XX公司工作期间涉及十四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分别为775元、3000元、3000元、3000元、5200元、6000元、5814.8元、5970元、5077.6元、5116.4元、5019.4元、5120元、5060元、3500元,如XX公司依法为曹某缴纳社会保险,曹某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应当计入的XX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缴纳的按一定比例划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部分基本医疗保险费金额分别为:7.44元〔775元/月×(48岁×0.02%/岁)〕、28.8元〔3000元/月×(48岁×0.02%/岁)〕、29.4元〔3000元/月×(49岁×0.02%/岁)〕、29.4元〔3000元/月×(49岁×0.02%/岁)〕、50.96元〔5200元/月×(49岁×0.02%/岁)〕、58.8元〔6000元/月×(49岁×0.02%/岁)〕、56.98504元〔5814.8元/月×(49岁×0.02%/岁)〕、58.506元〔5970元/月×(49岁×0.02%/岁)〕、49.76048元〔5077.6元/月×(49岁×0.02%/岁)〕、50.14072元〔5116.4元/月×(49岁×0.02%/岁)〕、49.19012元〔5019.4元/月×(49岁×0.02%/岁)〕、50.176元〔5120元/月×(49岁×0.02%/岁)〕、49.588元〔5060元/月×(49岁×0.02%/岁)〕、34.3元〔3500元/月×(49岁×0.02%/岁)〕,合计603.44636元。

 

【律师点评】

      计入员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医疗保险金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缴纳的按一定比例划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部分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曹某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合计计算。本应享有的计入员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医疗保险金,扣除应代扣未代扣而已经以工资形式发放给员工的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的医疗保险金金额,确属公司未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导致的损失,用人单位未给员工购买基本医疗保险的,员工可以向其主张损失。

 

【法律小贴士】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六条 (缴费标准)

      单位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按月共同缴纳,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雇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雇主和雇工按月共同缴纳,从业年龄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个体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人按月缴纳:

    (一)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7.5%;

    (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雇主和全部雇工的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7.5%;

    (三)职工或个体工商户雇主和雇工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本人上月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2%,由所在单位或雇主在工资中代扣代缴;

    (四)个体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可按上一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9.5%;也可按上一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4%,不建个人账户,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除本条第一款第(四)项外的参保人员,月工资低于上一年度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基数;月工资超过上一年度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其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第七条 (基金构成)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设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分别核算,互不挤占。

      第八条 (个人账户设立)

      单位参保人员个人和雇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体参保人员和单位及雇主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一定比例计入个人账户;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金全部从征收的基金中划入。具体划入标准为:

    (一)未满50周岁的在职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全部计入后,每1周岁再增加本人缴费基数的0.02%;

    (二)已满50周岁的在职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全部计入后,每1周岁再增加本人缴费基数的0.035%;

    (三)未满50周岁的个体参保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划入后,每1周岁再增加本人缴费基数的0.02%;

    (四)已满50周岁的个体参保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划入后,每1周岁再增加本人缴费基数的0.035%;

    (五)退休人员,按上一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2%划入后,每1周岁再按上一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增加0.035%。本人基本养老金高于上一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以本人基本养老金为个人账户计入基数。个人账户金利息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年末计入个人账户。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