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贯一律所
发布:2024-07-12 20:0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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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必须符合达到退休年龄、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等法定条件。
【案情简介】
曹某于2018年8月24日入职XX公司。2019年8月1日,曹某向XX公司递交《辞职书》,载明:“现因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且长期不签订劳动合同,特此辞职。”后曹某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请求: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8年8月24日至2019年7月23日的二倍工资差额74280元;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8年7月24日至2019年8月13日少发工资47383元和相应赔偿金47383元,其中:少发基本工资15239元,少发加班费8280元,少发业绩提成23864元;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1795元和相应的赔偿金21795元。
2019年11月21日,高新仲裁委作出成高劳人仲委调字[2019]第00691号《仲裁调解书》,调解书协议内容如下:“1.被申请人分两期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及提成奖励共计78000元。其中,第一期于2019年11月30日前向申请人支付30000元;第二期于2020年1月15日前向申请人支付48000元;2.申请人放弃对被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2020年4月15日,曹某向高新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请求:1.确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且劳动关系的存续期为2018年7月24日至2019年8月13日;2.计算并确认因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的2018年8月24日至2019年7月23日二倍工资差额的具体金额;3.计算并确认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加班费的具体金额;4.计算并确认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的具体金额;5.计算并确认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提成奖励的具体金额;6.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立即支付因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2018年7月至2019年8月社会保险手续而导致申请人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损失1257023元;7.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立即支付因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而产生的仲裁费或诉讼费、误工费、车旅费、律师咨询费及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0000元。
高新仲裁委于2020年4月15日作出成高劳人仲委不字(2020)第00070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载明:曹某提起的仲裁请求第2、3、4、5、6、7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受理范围。2020年4月20日,曹某向高新仲裁委提交增加劳动仲裁请求申请书,请求:1.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应休未休年假工资7770元;2.被申请人立即返还申请人因被申请人应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费而未缴纳所取得的不当利益57383元,其中包括:因被申请人应繳而未缴社会保险部分所取得的不当利益44941元、因被申请人欠缴社会保险应付而未付滞纳金所取得的不当利益12442元(暂计至申请日),并赔偿申请人利息损失3953元(暂计至申请日);3.被申请人立即赔偿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未为申清人缴纳社会保费而无法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损失8544元;4.被申请人立即赔偿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无法领取门诊医疗补助金的损失854元;5.被申请人立即赔偿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导致申请人基础养老金损失24032元;6.被申请人立即赔偿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导致申请人缴费年限不足15年而被迫推迟14个月退休所少领的退休金损失43890元;7.被申请人立即赔偿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人每月少领退休金的损失84000元;8.被申请人立即赔偿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人无法领取退休金的损失772515元;9.被申请人立即赔偿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其它损失100000元。
包括但不限于退休金每年都在增加等的损失。高新仲裁委于2020年4月20日作出成高劳人仲委不字(2020)第0007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载明曹某提起的仲裁请求第2、3、4、5、6、7、8、9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受理范围。曹某对成高劳人仲委不字(2020)第00070号、第0007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诉至一审法院。一审另查明,2020年4月13日,曹某向武侯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武侯社保中心)举报投诉XX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武侯社保中心于2020年4月13日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载明:您不符合办理补缴养老保险业务的要求,我中心决定不予受理。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7月11日,高新仲裁委作出成高劳人仲案(2020)0196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本委确认2018年7月24日至2019年8月13日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在本仲裁裁决书生效后5日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应休未休年假工资2332.5元。”一审又查明,曹某自2007年起断断续续购买社会保险,自2013年2月起未再购买。曹某出生于1969年9月21日,现尚未达到领取社会保险费的年龄。一审庭审中,XX公司称已经按照成高劳人仲委调字[2019]第00691号《仲裁调解书》及成高劳人仲案(2020)01965号《仲裁裁决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曹某在XX公司工作期间,XX公司确实未为曹某购买社保。
【法院审判】
1.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的损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关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的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必须符合达到退休年龄、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等法定条件。曹某出生于1969年9月21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尚不具备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法定条件,目前主张养老保险的相应损失缺乏事实依据。
并且,依据曹某的养老保险缴费信息显示,曹某的全部养老保险缴费记录为2007年度4个月、2008年度6个月、2011年度7个月、2012年度2个月、2013年度1个月,合计20个月,也远未达到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法定条件;因曹某不能提交证据证明XX公司未为其缴纳2018年7月24日至2019年8月13日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导致其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关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曹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综前所述,对曹某关于养老保险损失的相关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条件是累计缴费满1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如果劳动者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更不存在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此外,劳动者起诉主张养老待遇损失,应当提供证明其损失,否则将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对于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赔偿标准,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养老保险待遇受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缴费政策、通货膨胀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本身计算较为复杂,各地的裁判口径差异也较大。以重庆为例,《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如何赔偿损失的通知》规定,如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年限15年的,则参照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年的重庆市退休职工社会月平均养老金标准70%确定劳动者的损失,由用人单位按月赔付;如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不满15年的,则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除以15年,再乘以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年的重庆市退休职工月社会平均养老金标准的70%确定劳动者的损失,由用人单位按月赔付。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