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贯一律所
发布:2024-07-09 19:5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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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用人单位具有按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义务,且该义务并无追缴时效限制。单位职工的投诉行为是启动追缴程序的方式之一,只要单位存在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情形,公积金中心可依职权进行追缴。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起,第三人姚某等人先后向被告公积金中心递交投诉登记表、离职证明、银行工资流水、社保清单、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投诉原告未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被告公积金中心受理第三人的投诉后,在2018年8-12月期间先后作出《核查通知书》及《住房公积金应缴数额统计表》并邮寄送达给原告,通知原告就劳动关系以及劳动关系起始时间、第三人的工资及应缴住房公积金数额予以核查并可提出异议。原告收到后就部分案件向被告公积金中心提出了异议。被告公积金中心于2018年9-12月先后向原告作出《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责令原告限期为第三人补缴住房公积金。原告不服,遂于2018年10月起先后向被告市政府申请复议。被告市政府受理后依法延长复议期限三十日,分别于2018年12月、2019年2-4月作出系列《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原行政行为,并依法送达给原告及被告公积金中心。原告收到后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判】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规 定:“公积金中心应当受理对单位欠缴、少缴或者未缴住房公积金等违法情况的投诉、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缴存基数的5%,均不得高于缴存基数的20%。”第十九条规定:“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应当相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按时、逐月、足额缴存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第九条规定:“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根据上述规定,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具有按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义务,且该义务并无追缴时效限制。单位职工的投诉行为是启动追缴程序的方式之一,只要单位存在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情形,被告公积金中心可依职权进行追缴。职工在职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的权益不因职工离职而消灭,也不因双方协商而免除用人单位的设立、缴存义务。根据上述规定,加班工资、津贴和补贴属于职工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应纳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范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计算方式已由上述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明确规定,单位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单位确定。原告作为用人单位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后,即具有按缴存比例足额为第三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义务。
被告公积金中心制作的《住房公积金应缴数额统计表》系根据第三人提供的社保清单、银行工资流水等客观有效的证据计算得出,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公积金中心在作出《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前,向原告送达了《核查通知书》和《住房公积金应缴数额统计表》,审查了原告的异议理由,程序合法。被告市政府依法受理了原告的复议申请,综合审查了被告公积金中心提交的证据材料后,依法作出了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原告的相关意见,本院不予以采纳。
【律师点评】
用人单位具有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义务,且该义务并无追缴时效限制。职工在职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的权益不因职工离职而消灭,也不因双方协商而免除用人单位的设立、缴存义务。如果单位未给职工购买住房公积金,职工可以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举报,启动追缴程序,只要单位存在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情形,公积金中心可依职权进行追缴。
【法律小贴士】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