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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行政争议】正在事故调查过程中的事故相关信息,可暂时不予公开

作者:贯一律所

发布:2024-11-20 19:41:14

阅读:123

【案例解读-行政争议】正在事故调查过程中的事故相关信息,可暂时不予公开

【引言】

      1.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2.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3.尚在事故调查阶段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暂需依法保密,并在事故调查结束后再行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行处理。

 

【案情】

      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22日,张某某向某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公开某公司备案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某事故报告信息,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某事故预警信息、启动的应急措施,全部相关环境监测数据。某市生态环境局就前述第1项、第3项申请作出答复后,就第2项、第4项、第5项申请作出被诉告知,答复市应急管理局已开展事故调查工作,相关信息将会在事故调查结束后予以公布。张某某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某市人民政府作出被诉复议决定,维持被诉告知。张某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告知并责令重新处理;撤销行政复议决定。

 

【判决结果】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保密的除外。张某某申请获取的信息指向涉案事故相关信息数据,而在本案所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期间,某市生态环境局不具有公开张某某申请的前述信息的职责。某市生态环境局所作告知于法有据。某市人民政府作出予以维持的决定,亦无不当。

      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三十四条  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