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贯一律所
发布:2024-11-16 16: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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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1.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具有审查事故调查组提交的事故调查报告内容并作出批复的法定职权。
2.此种批复包含对事故调查报告中有关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责任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的认定,且成为有关机关及事故发生单位作出相应处罚、处分及处理的依据。
3.该批复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与一般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请示所作批复不同,因此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案情】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1日下午,原告工人姜某某在作业过程中死亡。后某区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对该案进行调查,2016年8月23日,事故调查组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载明:“姜某某违章操作,酒后上岗作业,在设备没有断电的情况下打开搅拌机安全网掉入搅拌机系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原告没有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投入不到位,安全管理存在薄弱环节,没有制定搅拌机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培训缺失,系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认定该起伤害事故为安全责任事故”。2016年9月18日,沈阳市某区人民政府对该调查报告作出41号批复,同意事故原因的认定,同意处理意见。
【判决结果】
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具有审查事故调查组提交的事故调查报告内容并作出批复的法定职权。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作出的批复包含对事故调查报告中有关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责任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的认定,且成为有关机关及事故发生单位作出相应处罚、处分及处理依据的情况下,该批复与一般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请示所作批复不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了实际影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规定,负事故调查职责的人民政府作出的此类批复具有可诉性,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因事故调查报告批复是对事故调查报告的认定,因此,审查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的合法性关键在于审查事故调查报告的合法性。首先,在事实方面,《检验报告书》、询问笔录等证据能够证明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的认定无误。尽管某区安监局依据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对时利和水泥厂作出的处罚决定被沈阳市安监局作出的复议决定撤销,但沈阳市安监局作出的复议决定并未否认事故调查报告所认定的事实,时利和水泥厂以此为由主张事故调查报告批复认定事实不清,不能成立。
其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本案中,某区政府在原审中提交的《会议签到簿》不能替代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的签名,其对事故调查报告未尽审慎审查义务,属于程序轻微违法,不影响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的效力。
判决: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法条链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三十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二条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
第二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