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贯一律所
发布:2024-10-25 13: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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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代缴社保,通常系用人单位与第三方签订代理服务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每月将相关员工的社保费用支付给第三方,再由第三方以自身名义代为缴纳社保。第三方公司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具备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主体资格,而却以自身名义代缴,这种“代缴”“挂靠”等手段参保补缴本身就是违法违规行为,将会面临多重法律风险。
【案情】
2012年10月3日,某区政府张贴公布了《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稿)》,2013年3月25日,某区政府作出了《关于对项目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并进行了公告,同时公布《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李某的房屋属于征收范围。某区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房屋进行了入户调查登记,对房屋进行了评估。因与李某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某区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于2014年6月19日报请某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某区政府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00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李某不服,申请复议后于2014年10月10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某区政府对其作出的00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另查明,在诉讼期间,某区政府与李某就补偿问题协商未果,2015年1月15日作出对被诉的补偿决定终止执行的决定,并表示将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依法重新作出补偿决定;2015年9月1日,某区政府对李某作出19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李某已于2015年11月26日提起行政诉讼。
【判决结果】
某区政府作出对本案被诉的00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终止执行的决定,之后于2015年9月1日重新对李某作出19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原补偿决定在实质上不再发生法律效力,对李某的权利义务也未产生实际影响,故李某坚持要求确认原征收补偿决定违法,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1.通常情况下,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对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机关都有约束力。但这种约束力只存在于行政行为的存续期间,行政机关虽然受行政行为的约束,但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自行改变(包括撤销、废止)行政行为。
2.允许对一个已经终结的、再也不会产生效果的行政行为继续进行确认,是因为在有些情况下仍然存在确认的利益。
3.如果行政行为被撤销或者被新的行为所替代后,事实上已经不会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也不存在需要确认违法后要求赔偿的可能,则已经没有必要继续对原行政行为进行审理。
4.针对行政机关已经自行改变的行政行为,是否有必要对原行政行为继续进行审理(确认违法)的基础在于,原行政行为是否已经或者会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
第七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