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贯一律所
发布:2024-10-22 13: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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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夫妻双方之间的离婚协议,涉及婚姻家庭及身份关系双重属性。离婚协议中涉及的对共同共有财产、夫妻个人财产的分割,应为夫妻双方基于身份关系的解除而对前述财产进行的分割,该分割是否公平合理,不能仅以财产价值进行判断。如财产分割系双方综合考虑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为家庭的付出程度、离婚过错原因、子女抚养以及夫妻离婚时的现状等诸多因素协商一致后的结果,则法院将不予支持债权人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的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赵某与王某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武侯区、高新区两套房产归王某所有。武侯区、高新区房产均于2019年6月5日办理不动产权变更登记,由王某单独所有。(王某患有肺癌,并进行了手术治疗。)2019年8月,朱某起诉赵某,要求赵某偿还借款150万元及其利息,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后经朱某申请,一审法院依法追加王某(赵某前妻)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2020年底,法院判决:一、赵某归还朱某借款 150万元并支付利息;二、驳回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2021年,朱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并依法作出执行裁定,载明经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执行到位0元,并作出终本裁定。后朱某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要求撤销赵某、王某《离婚协议书》中对债务分担以及房产分配的约定,将武侯区、高新区两套房产恢复登记至赵某名下。
法院裁判
一审判决:支持朱某全部诉讼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书》中对于债务及房产归属的约定,恢复原状。
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朱某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离婚协议兼有财产合同及身份双重属性,基于财产合同这一属性,离婚财产分割会影响债权人的权益,其是否构成对债权人合法债权的侵害依然属于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规制范围,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但基于身份关系这一属性,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有关财产的分割是否公平合理,不能单纯以财产价值进行判断,需要考虑夫妻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对于财产的分割,是否受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为家庭的付出程度、离婚过错原因、子女抚养以及夫妻离婚时的现状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本案中,王某在签订《离婚协议书》之前,即查出患有肺癌,并进行了手术治疗,王某此后将负担较大的治疗、恢复费用。因此,法院综合全案事实,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协议中关于案涉房产的行为是无偿转让财产,因此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并驳回了朱某的全部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