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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票据不是原件的,保险公司可以不赔吗?|医疗纠纷 保险理赔

作者:何宇晖律师

发布:2026-05-14 09:33:00

阅读:11

医疗票据不是原件的,保险公司可以不赔吗?|医疗纠纷 保险理赔

【导言】

        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以医疗票据的复印件作为依据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进行赔付,不能提供医疗票据的原件不属于免责事由,不能以此拒赔。

 

【案例】

        2003年5月7日,原告李某之母所在单位宜昌市职业教育中心在被告西陵人保公司为原告购买“学生、幼儿平安保险”一份(该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险期间为1年),并按规定交纳了保险费。该《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中载明,原告要求理赔,需提供医疗费等相关资料原件。2004年1月7日,原告乘坐李某驾驶的鄂EA9821号二轮摩托车在本市城区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伤,经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治疗,用去医疗费131390元。之后,原告持医疗费发票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到被告处要求理赔,被告要求原告提供票据原件,原告无法提供,被告拒绝赔付。

 

【法院审理】

        本案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申请理赔,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并未要求必须提供相关资料原件。虽然保险条款中约定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原件,但本案原告的索赔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并且原告提交的医疗票据足以证明保险事故及相关费用已经产生,而保险公司只有在相关法律和保险合同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予以拒赔。保险公司并未举证证明此情形属于免责事由,因此法院判决被告按保险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保险金。

 

【律师评析】

        本案保险合同属于人身保险,保险公司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条件下,方能拒赔。其中,法定的拒赔理由主要包括投保人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投保人故意造成保险事故发生的、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损害的、被保险人自杀等;而合同约定的拒赔,即免责事由,需在保险合同中予以了明确约定,并且保险公司须按《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否则不能作为拒赔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