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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民商事】教育部门作为投保人为学生投保重疾险,未履行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作者:贯一律所

发布:2022-04-09 01:09:50

阅读:11

【案例解读-民商事】教育部门作为投保人为学生投保重疾险,未履行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导言】

      教育部门为学生投保重疾险,保险公司仍应当就被保险人情况,向教育部门或被保险人或其父母进行调查询问,未经询问,即使投保前被保险人已经确诊患病,保险公司不能以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案例】

2015年9月1日,二原告的儿子胡某通过所在学校向二被告投保团体学生、幼儿意外伤害身故保险,该保险包括《附加学生、幼儿疾病身故保险条款》、《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条款》、《附加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等,保险期限自2015年9月1日0时起至2016年8月31日24时止。2016年6月28日,被保险人胡某因急性淋巴细胞性白血病L1型在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治疗,后因医疗无效于2016年7月24日在家去世。双方因理赔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投保人是否隐瞒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的事实,是否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原告提交《学校团体投保保险单》、被保险人胡某的诊疗记录及理赔申请、保险赔案卷宗等证据证明被保险人胡某已经由其学校购买保险,且发生保险事故的事实,但二被告辩称胡某的诊疗记录反而证明胡某在被投保前已经被确诊患病,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保险人依法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本案中,保险单记载的投保人为陵水黎族自治县教育与科学技术局,现未有证据证明保险人在承接团体学生保险时就被保险人胡某的身体健康情况向陵水黎族自治县教育与科学技术局提出询问或向胡某本人或其父母调查询问,故投保人不存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事实。此外,教育部门普及性的为学生购买团体学生意外伤害身故保险,充分体现了政府对未成年的保护和关爱,保险人未对学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逐一询问筛查的情况下依然承接保险,默认了对经营风险的承担,也充分体现了企业的社会责任担当。胡某在校期间通过教育部门向保险人投保学生意外伤害身故保险,已形成保险合同关系,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应信守保险合同中所作承诺,履行保险义务,向被保险人胡某进行赔偿或支付保险金,二原告作为被保险人胡某的法定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应享有对被保险人胡某的保险利益,故二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或支付保险金的诉求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评析】

      根据《保险法》及司法解释规定,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产生于保险人询问之后,保险人未进行询问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仅在保险人询问范围内负有如实告知义务,因此要求保险人在投保前,须就有关情况进行询问,并且要求询问内容具体、明确,不得有概括性的询问。而一般重疾险主要的告知内容是被保险人在投保前是否患有相应疾病。被保险人如在投保前即患有某种疾病,在投保时存在未如实告知的情形,也并不必然导致保险人免责。保险人免责还须满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且保险人举证证明其未如实告知足以影响其承保决定,并且投保前患有的某种疾病与保险事故存在因果关系,方能免除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本案特殊之处在于,案涉保险是针对学校学生的团体意外险,教育部门作为投保人,无法及时全面掌握学生的健康状况,而被保险人人数众多,保险公司如进行一一询问,工作量极大,但并不能因此而免除保险公司进行询问的先履行义务。法院最终也是以保险公司未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及其父母询问有关情况,认为投保人不存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并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