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贯一律所
发布:2022-04-21 01:0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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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用人单位不论出于何种目的,违反法律规定将自己的全部或部分业务以出租、挂靠、承包经营等方式发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该单位或者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均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甲化工厂经营不善,好几个车间和机械设备闲置不用。为了盘活固定资产,甲化工厂将其中一间闲置的车间和机器设备出租给当地一农民乙某经营,双方还签订了《车间出租协议》,约定化工厂将车间及所含设备出租给乙某,由乙某独立经营,乙某保证安全经营,若出现任何安全事故,均由乙某负责,与甲化工厂无关。乙某招收了几个从农药厂退下来的工人,开始进行化工产品加工制作,制作出来的化工产品交给甲化工厂统一销售。在这个极其简单的车间里,根本没有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在乙某招收的工人中,A职工是其中的一位,他没有与乙某签订劳动合同,只是经过简单的上岗操作培训便上岗了。某日,A职工在加工时,因机器泄漏,被硫酸液体烧伤脸部和手臂。后被工友送往医院抢救,但治疗完毕后脸部留下伤痕。但甲化工厂和乙某均拒绝赔偿A职工的工伤待遇。
【律师分析】
根据国家对于化学物品生产的有关规定,生产者必须取得国家主管部门特别许可并取得工商部门营业执照后方允许生产。现甲化工厂在将车间出租给乙某时,没有检查乙某是否具备从事腐蚀性化学物品生产的许可,属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出租行为,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应由甲化工厂承担A职工的工伤赔偿责任。
【案件结果】
甲化工厂承担A职工的工伤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