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贯一律所
发布:2022-04-21 00:5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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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国法律不禁止职工同时向多个单位打工,职工在工作中发生工伤,应向哪个单位主张工伤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A职工是甲公司的正式职工,是负责办公室事务的文秘人员,与甲公司签订有正式的劳动合同,其人事档案、保险关系、党团关系都存放在甲公司名下。 后来,A职工嫌甲公司给的工资太低,便通过网上招聘跳槽到工资更高的乙公司继续做文秘工作,A职工与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A职工的试用期为三个月。 因A职工刚刚离开甲公司,尚有不少事务没有交接完毕,因此甲公司尚未给A职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A职工只好有时候在甲公司上班,有时候在乙公司上班。一个月后的某一天,A职工在乙公司所在的办公楼上班,领导让其下楼拎一桶纯净水上来,因电梯故障,A职工就拎着一桶30多斤的水爬楼梯,途中不慎从楼梯口滑倒摔下,经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A职工头皮撕裂和颅骨骨折。
A职工先向乙公司主张工伤待遇,被拒绝,乙公司认为A职工尚在试用期,不是其正式员工,只有等到试用期满才能为他缴纳工伤保险,而且A职工所有的档案关系都没有转过来。A职工遂向甲公司主张工伤待遇,也被拒绝,甲公司认为虽然还在为A职工缴纳工伤保险,但A职工实际上已经申请辞职,且已经在乙公司上班,不属于甲公司的员工了。
最后,A职工不得不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A职工向劳保局提供了两份劳动合同书、医院诊断证明书,A职工在乙公司的新同事小于提供了证言,称A职工系在为乙公司拎纯净水的途中摔伤的。人社局经过调查,认定A职工属于工伤,并决定由乙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律师分析】
实践中,职工跳槽已十分普遍,像本案A职工那样同时在前后两家公司上班的现象也不在少数。职工同时与多家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每个单位都应当为职工分别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能相互推脱,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职工受到伤害时正在接受职工劳动的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案件结果】
A职工受伤属于工伤,用人单位为乙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