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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民商事】行政机关受理投诉举报之后进行了调查,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是不是履职了

作者:贯一律所

发布:2022-06-21 00:0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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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民商事】行政机关受理投诉举报之后进行了调查,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是不是履职了

 【导言】

      行政机关因举报启动职权,是履行维护公共秩序的行政职能,即保护的是不特定人的社会公共利益,而非保护举报人私人权益。如果行政机关受理投诉举报之后发动了行政权,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就属于履行了法定职责。

 

    【案情简介】

      何某通过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向眉山雅芙食品有限公司所在地行政机关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其于2020年5月13日在新郑市龙湖镇亿佰佳生活广场购买了标识为“眉山雅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部分“雅芙高钙豆奶粉780克”、“雅芙中老年无添加蔗糖核桃粉560克”、“雅芙中老年无添加蔗糖营养麦片680克”各若干袋,以及“雅芙高钙型豆奶粉800克”、“雅芙中老年无添加蔗糖豆奶粉800克”若干提(购物小票上显示高邻生活超市,即新郑市龙湖镇亿佰佳生活超市广场,营业执照登记为河南高之邻商贸有限公司),反映称以上食品均存在变造篡改生产日期情况。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10日在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上答复“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接到举报投诉后,我局安排执法人员随即展开调查,经核查,该产品确实属于眉山雅芙食品有限公司的产品,但是生产日期标注方式已经更改,和厂家所使用的生产日期标注方式存在巨大差异,且我局已联系河南省市场监管局协助进行调查该事件。”随后,何某又通过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向购买地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上述事项,并向其提供了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反馈回复内容。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回复函X新市监复函〔2020〕07-92号)载明:“根据调查取得的证据,无法证明被举报人及新郑市新建北路巨康副食店存在编造生产日期的事实,你举报的违法事实不成立。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何某不服,向新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新政市人民政府撤销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回复函》并要求新郑市政府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处理河南高之邻商贸有限公司经营“雅芙系列食品”涉嫌违法行为,并全面逐项回复举报请求事项。

      新郑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1月19日作出新政(复不受决)字〔2021〕2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何某收到该新政(不受决)字〔2021〕2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后,不服该决定,于十五日内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

 

    【法院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一、新郑市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何某于2021年1月14日向新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被申请人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回复函》,并要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处理河南高之邻商贸有限公司经营“雅芙系列食品”涉嫌违法行为,并全面逐项回复举报请求事项。新郑市政府于1月19日作出了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并依法进行了送达。故新郑市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程序合法。

      二、涉案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内容合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须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认为,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关于何某是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行投诉举报,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

      何某于2020年5月14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新郑市龙湖镇亿佰佳生活超市广场(营业执照登记名称为河南高之邻商贸有限公司)存在篡改“雅芙”系列产品生产日期。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后,作出《回复函》对其举报不予立案,何某不服,向新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新郑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何某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由,驳回了何某的行政复议申请。2020年11月23日,何某再次以同一事由向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举报,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后,作出《回复函》(新市监复函〔2020〕07-92号)告知其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原告不服,于2021年1月14日向新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复议申请中,由于何某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个人合法权益因被举报行为而受到损害,故新郑市政府作出涉案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

      由于新郑市政府在审理何某提起的复议案件过程中发现,其近几年在我省各大超市、店铺购买商品,随即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大量投诉、举报,提起大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谋求奖励或者民事赔偿。曾在2018年11月16日向宜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其在宜阳县鸿强购物广场购买的雅芙系列礼盒涉嫌篡改日期或者假冒事项,并引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可知,何某既然知道市场上销售有涉嫌篡改日期或假冒生产的雅芙系列礼盒,却仍然在新郑市龙湖镇亿佰佳生活超市广场购买又同样以标识存在问题为由,先后两次向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举报,并要求给予其最高奖励。

      据此,新郑市政府认为其并非基于消费目的购买商品,其行为已经超越了普通消费者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进行的投诉举报行为,属于行使公民监督权的行为,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举报人是否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保护的是公共利益,该调查处理行为及处理结果并不会对何某的个人合法权益造成影响,与其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新郑市政府认为何某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资格合法有据应予支持。关于何某以举报事项处理结果影响其获得民事赔偿及举报奖励为由主张存在利害关系的理由能否成立。

      何某在提出投诉举报时要求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被投诉举报人给予民事赔偿,该请求事项并非行政机关的职责范围,其可另行解决。即使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投诉举报人予以行政处罚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对原告获得民事赔偿具有积极影响,但并不能据此认定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举报事项不予立案行为对何某的合法权益产生直接影响。同时对何某取得举报奖励的影响只是一种间接可能因素。因此,何某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决定不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不具备行政复议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综上,何某要求撤销行政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何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一)关于对何某的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否履行了职责。投诉举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行政管理的重要途径,对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弥补行政机关执法能力不足也发挥着积极作用。但行政机关因举报启动职权,是履行维护公共秩序的行政职能,即保护的是不特定人的社会公共利益,而非保护举报人私人权益。因此,举报人对于自认为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行政机关是否受理,或者受理后如何处理,不同的行政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也不尽相同。

      本案涉及的是市场管理领域,应适用市场管理领域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如果行政机关受理投诉举报之后发动了行政权,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就属于履行了法定职责。本案中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何某举报后经调查取证和核查勘验,作出(新市监复函〔2020〕07-92号)《回复函》,并送达何某,已经履行了其作为行政机关的市场监管职责。

    (二)关于何某作为举报人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根据上述规定,举报人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取决于举报人是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

      只有举报人在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时,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才有可能侵犯其合法权益。本案中何某向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新郑市龙湖镇亿佰佳生活广场经营的“雅芙系列食品”涉嫌篡改日期违法行为,请求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举报事项进行查处并给予举报人最高举报奖励,其举报上述事项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得举报物质奖励,超越了作为普通消费者等利害关系人基于自身合法权益受损而进行的举报的范围。何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自身合法权益受到被举报事项的实际侵害。

      因此,何某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就其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不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三)新郑市政府新政(复不受决)字〔2021〕2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合法性。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何某于2021年1月18日向新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新郑市政府经审查于1月19日作出了新政(复不受决)字〔2021〕2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依法进行了送达,因此该复议决定程序合法。2、新郑市政府所作复议决定内容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须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因何某并非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行投诉举报。其与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新郑市政府基于上述理由决定不予受理何某的申请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律师点评】

      本案系因举报投诉而引发的行政诉讼,主要的裁判要点如下:

      如果行政机关受理投诉举报之后发动了行政权,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就属于履行了法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