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贯一律所
发布:2022-12-20 23:4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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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否则不得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辞退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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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5年3月2日小乔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为2015年3月2日至2016年3月1日,销售岗位,录用条件为能胜任销售岗位,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A公司可以解除劳动。A公司2015年5月8日主张合同解除,辞退理由是:未按期上报周报及月报、不进公司汇报工作、没有销售业绩、用人部门认为不适合做销售,违反A公司规章制度。
A公司提供《2015销售方案及规章制度》,其中第五点第4点言明:销售人员必须按规定填写销售周报及月度预报表,不报者一次扣100元,三次及以上不报者解除劳动合同。
工作期间,员工使用A公司处的公司邮箱往来工作周报及月报。员工朱某到庭作证,陈述:入职之初证人口头告知小乔须上报工作周报及月报,三次不报者予以辞退,但小乔2015年3月至5月期间只是不定期上报,且内容不符公司要求,对此证人多次口头催促。
证人并提供其邮箱内收到的小乔发出的工作周报共5份。对此小乔认为,不存在证人口头告知的事实,且小乔发出的工作周报不止5份,应以自己曾经使用的公司邮箱为证,小乔离职现已无法打开公司邮箱,故证人所述不足为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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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判】
被告以规章制度、朱某证言及电子邮件截图为证,指称原告于工作期间未按期上报周报,未发次数已超三次故予辞退。
虽然,原告称从不知道公司有规定应上报周报,自己系出于负责自行按期上报周报,所称有矛盾且不足为信,但是,被告以违反规章制度辞退原告的,应当举证证明该规章制度已告知原告,尤其须举证证明原告对被告关于三次不报即予辞退的规定,已事先获知。
然而,被告提供的规章制度文本没有原告的签收,虽列举证人朱某到庭作证,但朱某系被告在职员工,其证言证明力较小,其关于口头告知原告规章制度等所称,在没有旁证补强的情况下,尚不足为据,故被告关于口头告知三次不报即辞退等辩称,本院不采纳。并且,虽然原告应就按期上报周报的事实主张承担举证之责,但是,其使用公司邮箱发放邮件,现因离职故客观上已无法提供相关记录,被告掌握公司邮箱浏览、管理之权,应当提供原告原使用的邮箱或朱某的公司邮箱记录,以辩双方所述真伪,但被告未作进一步举证,与争议有关的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控,用人单位应提供而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综上,被告以原告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辞退原告,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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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必须符合三个要件:
第一,内容合法。用人单位要依法制定规章制度,保证制度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
第二,规章制度制定要履行民主程序。具体是指拟制定的规章制度,首先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其次要与职工代表或者工会进行平等协商。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如果已经建立了工会的,选择与工会协商;没有建立工会的,选择与职工代表进行协商。第三,规章制度要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保障劳动者对规章制度的知情权。
如果劳动者不知晓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也无法举证劳动者知晓,则不得以员工不知晓规章制度为由辞退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