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贯一律所
发布:2023-11-20 20:5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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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法院审理案件应根据案件事实以各方当事人真实的法律关系适用相关法规进行审理,仅有借条的案件不一定就是民间借贷纠纷,但如果各方就真实的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进行结算后形成的借条,法院可以借条的约定以民间借贷纠纷进行审理。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24日,甲某通过转账支付乙某20万元。2018年4月11日,A公司登记成立,甲某以货币出资35.7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4%,出资期限2028年4月1日前全部缴足,丙某也是A公司股东。除涉案款项外,甲某未向A公司缴纳其他款项,现A公司已停业,公司住所地所租赁厂房内已不存在公司资产。2018年6月6日,被告丙某为甲某出具借条一份,借条内容为:今借到甲某现金叁拾贰万玖仟玖佰元整(329900),归还日期2018年12月31日,全部还清。(本借条一式三份,当事人各执一份),借款人丙某,日期2018.6.6,担保人乙某,日期2018.6.6。甲某、乙某、丙某在借条下方签字、捺印确认。丙某、乙某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甲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丙某、乙某偿还借款329900元。丙某、乙某抗辩称案涉款项是甲某给A公司的投资款,并非借款,甲某无权要求返还。
【法院审判】
本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后支持了甲某要求丙某、乙某返还借款的主张。说理如下:因甲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在款项交付之初,双方有借款的合意,且甲某确系A公司的股东,对A公司负有出资义务,根据本案的证据,该款项确应认定为出资款。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之规定,本案中,因甲某出资期限未到,且丙某、乙某无法提供A公司正规的账簿,甲某主张涉案款项不是出资款,要求返还并不构成抽逃出资,因此在三方共同签订借条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双方重新达成了债权债务协议,本案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并无不当,三方签订的借条合法有效,应当依约履行。
【律师点评】
实践中,有时双方当事人并非借款的债权债务关系,但因当事人图方便或基于其他原因,往往就让需要支付货币的一方简单出个借条,以作为债权凭证。如果原告仅以借条提起诉讼,对方可能抗辩当时出具借条的真实背景并非借贷,这时法院就会根据证据情况以各方真实法律关系进行审理,而不能简单以借贷关系进行审理。但应注意的是,如果经过审理后发现双方当事人对真实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调解、和解或者清算后达成了债权债务的协议,则依然可以以借贷进行审理,如果新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是有效的,则各方应直接按债权债务协议的约定及时支付应支付的款项。
【法律小贴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
第十四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