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贯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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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2 00:00:52 本案代理律师:四川贯一律师事务所张敏
本案事实:
西藏鸿仁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鸿仁公司)与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昌都分公司(以下简称:顺通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签订了《昌都市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合同约定鸿仁公司向顺通公司承包的加卡村棚户区改造工程和昌都市第三小学工程供应混凝土。并对单价验收、结算及付款办法、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约定。截止鸿仁公司起诉之日,顺通公司尚欠砼款及车泵费共计9100809.9元未支付。西藏鑫磊实业有限公司承诺支付案涉合同款项,并且在一直在帮顺通公司向鸿仁公司付款。
原告诉求:
1、要求顺通公司支付货款、支付资金占用费并承担律师费;
2、鑫磊公司作为债务加入人,是共同债务人,对顺通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鑫磊公司在本案中的身份,应当承担的责任是什么。鸿仁公司向法庭举证证明鑫磊公司向鸿仁公司作出了付款承诺,表明愿意代顺通公司支付货款并且从2019年12月至2021年9月代付货款450万元,鸿仁公司向鑫磊公司出具了350万元的发票。法院认定,鑫磊公司是共同债务人,承担共同还款义务。
法院判决:
判决顺通公司、鑫磊公司共同向鸿仁公司支付砼款及车泵费、律师费、保全费。
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