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杨 律师
发布:2025-06-27 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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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很多用人单位都有跟员工签订专项培训协议的需要。签订专项培训协议,可以提升员工个人的工作技能,相应的,员工也能为用人单位创造更大的经营效益。专项培训协议的培训费由用人单位支付,因此双方可以约定员工一定合理期限的服务期,以保障公平公正,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追究员工支付违约金的责任,但法律规定员工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不能超过专项培训用人单位所支付的专项培训费。本案裁判规则明确:专项培训期间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不属于专项培训费。
【案情简介】
2013年6月1日,张某与某体检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体检公司工作。2014年7月3日,张某与体检公司签订培训协议,该公司安排张某到''外地参加一年专业技术培训。培训协议约定:由体检公司支付培训费、差旅费,并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正常支付张某培训期间工资;张某培训完成后在体检公司至少服务5年;若张某未满服务期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体检公司在培训期间所支出的所有费用支付违约金。培训期间,体检公司实际支付培训费47000元、差旅费5600元,同时支付张某工资33000元。培训结束后,张某于2015年7月3日回体检公司上班。
2018年3月1日,张某向体检公司递交书面通知,提出于2018年4月2日解除劳动合同。体检公司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85600元(47000元+5600元+33000元),否则拒绝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为顺利入职新用人单位,张某支付了违约金,但认为违约金数额违法,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体检公司返还违法收取的违约金85600元。
【仲裁委裁决】
仲裁委员会结合案情依法计算得出:培训期间体检公司支付的专项培训费用为52600元(47000元+5600元);培训协议约定张某培训结束后的服务期为5年(即60个月),张某已实际服务33个月,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为27个月。因此,张某依法应当支付的违约金为23670元(52600元÷60个月X27个月),体检公司应当返还张某61930元(85600元-23670元)。最终裁决体检公司返还张某61930元(85600元-23670元)。
【律师点评】
2020年7月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则《关于联合发布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62号】,公布了15个典型案例,对司法实践具有很强指导意义,本案即为该15个典型案例之一。
本案中,双方并未明确约定专项培训费的构成,但从仲裁裁决思路中可以看出,用人单位所主张的专项培训期间发放的工资作为专项培训费没有得到司法支持。可能有人会提出,实践中,专项培训协议里通常会约定专项培训费用的构成,并且用人单位为了最大限度保障自身权益,通常会约定专项培训期间发给员工的工资亦属于专项培训费的构成。
在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能否认定工资是包含在专项培训费中,计算到员工违反服务期的违约金中,我们认为答案也是否定的。该典型案例已经评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6条的规定,培训费用是指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直接费用。培训费用与工资明显属于不同的概念,并没有包含和被包含的关系。即使约定,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该约定也极易被认定为无效约定。
【律师提示】
1、专项培训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为员工支付专项培训费,员工提供约定服务期限的合同。员工脱产自己支付费用进行培训的,不属于专项培训合同关系。
2、用人单位一定要注意就专项培训合同约定服务期,虽然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第三条的规定,未约定服务期的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期限认定,但该规定已经废止,如不明确约定服务期实践中会产生较大争议,用工单位权益将较难保障。
3、用人单位应注意,如果员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6种情形解除劳动关系,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不能向员工主张支付违约金。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
三、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培训费用问题
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如果合同期满,职工要求终止合同,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是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的职工,职工在合同期内(包括试用期)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则该用人单位可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向职工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