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贯一律所
发布:2022-04-01 01:3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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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用人单位为职工依法缴纳基本社会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险法》赋予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即使职工参加了其他医疗保险,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亦不免除用人单位缴纳医疗保险的法定义务。
基本案情:
A某均系B某(已故)亲属。B某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甲公司未为B某缴纳社会保险。B某于2019年5月27日摔伤,因医治无效于同年9月4日去世。治疗期间,B某共产生医疗费用420834元,其中符合医保报销范围的为288152.73元。A某已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报销医疗费用27612.21元。2019年10月22日,A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令某保安公司支付医疗费420834元。仲裁裁决后,甲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B某共产生医疗费用420834元,其中符合医保报销范围的为288152.73元。甲公司未为B某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故该医保可报销的费用288152.73元为甲公司应向B某赔偿的医疗保险待遇损失。鉴于A某已经通过新农合报销了27612.21元,该部分应予扣除,故判决甲公司支付医疗费260540.52元。
律师分析: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我国有城乡二元的社会保险体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在参保对象、资金统筹、保障范围、主管机构等方面均有所不同,就保障范围而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保障的范围和标准远高于新农合。职工在城镇打工,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缴纳医疗保险,与该职工是否参加新农合并不冲突,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导致职工无法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法院判决用人单位赔偿当事人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相应损失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