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贯一律所
发布:2023-02-20 22:4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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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言 】
股东投资公司,最主要的目的就是为了盈利,如果无法取得分红,股东应注意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实现自己取得分红的权利,否则就算是大股东,直接起诉要求分红可能都会败诉。
【 案情简介 】
甲某系A公司股东。甲某认为:A已经具备公司盈余分配的实质条件,其作为持股95%的大股东有权主张对公司盈余进行分配,但在A公司股东之间无法就利润分配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甲某有权请求法院根据股东僵局实际情况,依法对公司财产委托审计,并依据审计结果对公司利润判决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甲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给付其分红款3000万元。
【 法院审判 】
法院审理后驳回了甲某的起诉。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分配利润以及分配多少利润属于公司股东会议决事项。股东基于投资关系取得公司利润分配的期待权,但能否转化为具体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取决于公司是否盈利以及股东会是否依法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等多项条件。
在股东会就利润分配的具体方案作出决议之前,股东并不享有利润分配请求权,继而具有相应的诉权。现甲某主张其为A公司股东,但其并未举证证明A公司股东会已就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形成决议或A公司章程包含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故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玄凯公司分配利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 律师点评 】
股东无法取得分红,想要通过诉讼途径实现自己的分红权,应满足法律规定的实体要件及程序要件,实体要件即依据《公司法》第166条的规定,公司需存在税后可分配的利润,且该利润已经弥补公司之前的亏损,该税后利润已经计提了法定公积金。程序要件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15条的规定,应取得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所作出的分配利润方案的股东会决议。本案中, 甲某作为A公司绝对控股的股东,本可以轻松作出分红方案的股东会决议,实现自己的权益,但却舍本逐末,在不满足程序要件的情况下直接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最终被法院驳回了起诉。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尽量不要在章程中约定股东会作出分红决议需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规定,避免产生较难作出分红决议的情形。
【 法律小贴士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四条 【分红权与优先认购权】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六条 【法定公积金与任意公积金】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20修正)
第十四条 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十五条 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