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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公司法律事务】公司拒不分红,小股东只能任人宰割吗?

作者:贯一律所

发布:2023-02-20 22:48:35

阅读:118

【案例解读-公司法律事务】公司拒不分红,小股东只能任人宰割吗?

【导言】

      在《大股东就能随意要求分红吗》一文中我们已经介绍了股东想要通过诉讼途径实现分红权的,应先取得有效的分配利润的股东会决议,但如果大股东滥用权利不作出相应股东会决议的,小股东应该怎么办。

 

【案情简介】

      A公司由甲某和乙某二人于2006年3月设立,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甲某持股比例65%,乙某持股比例35%。2007年4月,乙某将其股权转让给B公司,甲某将其股权转让给B公司和C公司,至此,A公司股东C公司持股60%,股东B公司持股40%。

      2009年9月29日,市人民政府召开市长办公会决定对A公司进行整体收购,A公司收到资产收购款后,长期占用也不分配利润。且甲某因同时系A公司及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市人民政府整体收购A公司全部资产后,甲某违反A公司章程规定,未经公司股东会决策同意,私自将资产转让所得款项中5600万余元转入D公司,由该公司长期占用,形成A公司账面巨额应收款项,严重损害B公司利益。B公司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A公司对盈余的7000余万元现金和盈余的32.7亩土地(从政府受让取得时的地价款为330万元)向B公司进行分配。

      案件审理中,因B公司无法举证可分配利润的具体数额,遂向法院申请对A公司的盈余状况进行了审计,法院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法院审判】

      法院审理后最终认定,根据审计的可分配利润,再按B公司40%的股权比例计算,A公司应向B公司支付盈余分配款16313436.72元。

      法院认为:公司在经营中存在可分配的税后利润时,有的股东希望将盈余留作公司经营以期待获取更多收益,有的股东则希望及时分配利润实现投资利益,一般而言,即使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未形成盈余分配的决议,对希望分配利润股东的利益不会发生根本损害,因此,原则上这种冲突的解决属于公司自治范畴,是否进行公司盈余分配及分配多少,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公司盈余分配的具体方案。但是,当部分股东变相分配利润、隐瞒或转移公司利润时,则会损害其他股东的实体利益,已非公司自治所能解决,此时若司法不加以适度干预则不能制止权利滥用,亦有违司法正义。虽目前有股权回购、公司解散、代位诉讼等法定救济路径,但不同的救济路径对股东的权利保护有实质区别,股东有权自由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诉讼方式。本案A公司虽然没有公司盈余分配的股东会决议,但经审理后查明,A公司的全部资产被整体收购后没有其他经营活动,清算后有可分配利润,具备公司进行盈余分配的前提条件。

      甲某同为A公司及其控股股东C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公司另一股东B公司同意,没有合理事由将5600万余元公司资产转让款转入D公司账户,转移公司利润,给B公司造成损失,B公司已有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五条的规定起诉进行维权。

 

【律师点评】

      股东无法取得分红,想要通过诉讼途径实现自己的分红权,应当满足公司有利润可供分配及公司有有效的利润分配股东会决议的前提条件。如果大股东滥用权利导致小股东根本无法取得有效股东会决议,且权利受损的,比如本案的情形,大股东恶意转移公司资产,则小股东可在不取得有效股东会决议的情况下直接向法院起诉。

      如果大股东虽然决定不分红,但没有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小股东权利受损的,则小股东只能选择股权回购、公司解散等维权路径,不能贸然选择提起公司盈余分配之诉。

 

【法律小贴士】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四条 【分红权与优先认购权】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六条 【法定公积金与任意公积金】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20修正)

      第十四条  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十五条  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