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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劳动用工】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是“河南人”为由拒绝录用的,构成就业歧视,需赔偿劳动者1万元

作者:贯一律所

发布:2023-05-19 09: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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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劳动用工】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是“河南人”为由拒绝录用的,构成就业歧视,需赔偿劳动者1万元

【导言】

      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中在“一般人格权纠纷”下新增一级案由“平等就业权纠纷”。

      在此之前,劳动者受到就业歧视的,一般是以劳动争议纠纷、人格权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或者合同纠纷进行维权,随着该类案件越来越多,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将“平等就业权纠纷”确认为一级案由,值得用人单位注意,不要踩坑。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A公司通过智联招聘平台向社会发布了一批公司人员招聘信息,其中包含有“法务专员”、“董事长助理”两个岗位。2019年7月3日,甲某通过智联招聘手机app软件就A公司发布的前述两个岗位分别投递了求职简历。

      甲某投递的求职简历中,包含有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城市等个人基本信息,其中户口所在地填写为“河南”,现居住城市填写为“杭州西湖区”。 据杭州市杭州互联网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记载,公证人员使用甲某的账户、密码登陆智联招聘app客户端,显示甲某投递的前述“董事长助理”岗位在2019年7月4日14点28分被查看,28分给出岗位不合适的结论,“不合适原因:河南人”;“法务专员”岗位在同日14点28分被查看,29分给出岗位不合适的结论,“不合适原因:河南人”。甲某认为A公司以其是河南人为由不予聘用,侵犯其平等就业权,遂向法院提起平等就业权纠纷。

 

【法院审判】

      法院审理后支持了甲某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平等就业权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既具有社会权利的属性,亦具有民法上的私权属性,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是其人格独立和意志自由的表现,侵害平等就业权在民法领域侵害的是一般人格权的核心内容——人格尊严,人格尊严重要的方面就是要求平等对待,就业歧视往往会使人产生一种严重的受侮辱感,对人的精神健康甚至身体健康造成损害。

      据此,劳动者可以在其平等就业权受到侵害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民事侵权救济。本案中,甲某两次投递求职简历,均被A公司以“河南人”不合适为由予以拒绝,显然在针对的案涉招聘过程中,A公司使用了主体来源的地域空间这一标准对人群进行归类,并根据这一归类标准而给予甲某低于正常情况下应当给予其他人的待遇,即拒绝录用,可以认定A公司因“河南人”这一地域事由要素对甲某进行了差别对待。根据A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方式以及对甲某造成的精神损害后果等因素,判令A公司赔偿甲某9000元,并支付甲某合理维权而支出的公证费1000元。

 

【律师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3条、第30条以及第31条的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促进法第3条明确列举了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第30条和第31条还分别规定了传染病人(特殊行业可限制)和农民工不受就业歧视。据此,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六种就业歧视理由,但要注意的是第3条在列举完四种禁止事由后,用“等”字结尾,表明这是个开放性的条款,只要用人单位对与“工作内在要求”没有必然联系的因素进行了就业限制,就可能构成违法,就比如本案中用人单位以地域作为限制被判定违法。

      也表明用人单位要遵守其他明确规定的不能进行就业限制的规定,如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发布含有法律禁止的歧视性招聘内容的,除了向受到侵害的劳动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还可能受到行政主管机关1万至5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小贴士】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三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  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

      二、依法禁止招聘环节中的就业性别歧视。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或性别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及各部门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带头遵法守法,坚决禁止就业性别歧视行为。

      三、 强化人力资源市场监管。监督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查和投诉处理机制,切实履行招聘信息发布审核义务,及时纠正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招聘信息的行为,确保发布的信息真实、合法、有效。对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招聘信息的,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将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因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的招聘信息接受行政处罚等情况纳入人力资源市场诚信记录,依法实施失信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