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贯一律所
发布:2023-09-01 21:2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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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员工离职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即离职证明),因未及时出具或拒不出具导致员工无法找到新工作的,将赔偿员工无法找到工作,没有工资收入的损失。
【案情简介】
2011年7月28日,甲某、A银行签订《劳动合同》一份,由甲某担任A银行行长职务,约定工作期限为2011年7月28日至2014年7月27日。双方还就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劳动报酬、合同的变更及解除、商业秘密等事项作了约定。2012年11月8日,甲某向A银行提交《辞职报告》一份,载明:“我自2011年3月调入A银行工作以来,已经有一年多,期间得到了各位领导的关怀和培养,也得到了全体同仁的支持和信任,在此我深表感谢。可是随着年龄的增长,我感觉对于现有的工作已经力不从心,经过慎重考虑,特提出辞职,望领导给予考虑并予以批准”。
其后,甲某向A银行办理了病假手续并离开单位。2012年12月4日,A银行向甲某发出答复意见一份,表示因甲某任职期间部分贷款未能收回等原因,不批准甲某的辞职。2012年12月25日,A银行向甲某发出暂停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书面通知一份。甲某为此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双方间的劳动合同及由A银行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该委于2013年1月9日作出启劳人仲案字[2012]第54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于2012年12月8日解除甲某和A银行于2011年7月28日签订的劳动合同。
二、A银行于裁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甲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A银行对该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法院未支持A银行的诉请。判决生效后,A银行依然恶意不向甲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甲某认为A银行不能提供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行为导致其在2012年11月至2013年8月之间无法找到工作,2012年12月其虽然得到B银行的录用通知书,但由于其不能提供B银行要求的原工作单位(即A银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导致甲某无法入职B银行,甲某所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A银行赔偿其2012年11月至2013年8月的工资损失26万元,仲裁委未支持甲某的诉请,甲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判】
本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本案中,本院生效的(2013)通中民终字第0952号判决确认甲某于2012年11月8日向A银行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12年12月8日解除,鉴此,从2012年12月8日开始其与A银行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事实为解除状态,但A银行却于2012年12月4日答复为不予解除,其答复行为不合法,并且A银行直至劳动合同是否解除的诉讼结束之前一直未能给予甲某提供其再就业所需的解除合同证明等应由其承办的手续,致甲某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8月无法继续就业,甲某提供的B银行南通分行办公室发放《录用通知书》证实该期间的损失客观存在,甲某据此以其终止劳动合同前的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参考标准于法有据应予支持。鉴上,甲某造成损失的工作时间为8个月,本院酌情支持其此期间的损失156000元。
【律师点评】
员工能够证明因用人单位未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即离职证明)的过错致其无法重新就业并发生实际损失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无法确定损失具体数额的,可以按照员工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基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认无法找到工作的时间。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九条【不出具解除、终止书面证明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