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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公司法律事务】公司以大股东的名义向投资人作出保本的承诺,投资人真的能保本吗?

作者:贯一律所

发布:2023-09-12 21:23:44

阅读:125

【案例解读-公司法律事务】公司以大股东的名义向投资人作出保本的承诺,投资人真的能保本吗?

【导言】

      公司以大股东的名义向投资人作出保本承诺,表面上看是万无一失,投资风险小的好事,但实际上,投资人基于该保本的承诺向股东提起诉讼,有被法院认定为出资关系,而无法实现投资人保本目的的可能。

 

【案情简介】

      甲某、乙某与丙某等人签订《会议纪要》预备众筹筹款投资酒店,甲某、乙某各认筹3%的股份份额;甲某、乙某与丙某等人签订《酒店投资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各股东共同投资设立A公司,各股东按比例出资,其中甲某出资30万元,占股份比例为3%,乙某出资10万元,占股份比例为1%。甲某、乙某与A公司签订《酒店投资合作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大股东(丙某、蔡某、谢某、赖某、靳某)对股份少于5%的股东(不含5%)的承担保本承诺,酒店开业两年后,少于5%的股东(不含5%的股东)可以随时自愿退出股份,由大股东退回股份少于5%的股东投资本钱,不包括利息。甲某、乙某并未在A公司的工商登记中列为股东,后甲某、乙某想退出股份,遂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丙某要求退回对A公司的投资款。

 

【法院审判】

      本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甲某、乙某的诉讼请求。说理如下:从上述协议看,甲某、乙某均是以股东身份参与A公司的投资,A公司对此亦予以认可,故甲某、乙某具有公司法承认的隐名股东地位,且甲某、乙某亦承认涉案款项为投资款 ,故甲某、乙某主张本案属于名股实债的借贷纠纷缺乏事实依据。甲某、乙某以民间借贷关系诉请丙某返还借款及利息,于法无据。

 

【律师点评】

      本案中,因为甲某、乙某提起的系民间借贷纠纷,因此法院着重审查丙某是否与甲某、乙某实际建立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但因协议的内容及协议的履行情况,法院最终认定甲某、乙某实际是A公司股东的法律地位,与A公司是出资关系,并未与丙某建立借款关系,而驳回了甲某、乙某的诉请。且本案中,承诺给甲某、乙某保底的承诺人是A公司,丙某与A公司相互独立,丙某虽然是A公司的大股东,但丙某没有直接向甲某、乙某作出保底承诺。本案中,如果甲某、乙某有保本的需求,应当直接与丙某签订借款协议,明确双方的借贷关系,而不应采取这种舍近求远的方式,最终导致“保本”的诉求无法得到支持。

 

【法律小贴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订)

第五十三条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但法律关系性质对裁判理由及结果没有影响,或者有关问题已经当事人充分辩论的除外 。存在前款情形,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