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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劳动用工】员工上班前,先送妻子上班时发生了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

作者:贯一律所

发布:2023-09-20 21:22:42

阅读:114

【案例解读-劳动用工】员工上班前,先送妻子上班时发生了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

【导言】

      员工在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和合理时间内,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发生非员工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可以认定为工伤。员工在合理路线上先送妻子上班,然后再去公司上班,符合前述条件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案情简介】

      甲某在A集团上班,其妻子在B公司上班,两个地点直线距离130米左右。甲某平日驾驶摩托车携妻子一同上班,先将妻子送至单位后,再驾驶摩托车前往路南的A集团上班。证人乙某证实2014年11月21日7时40分许甲某驾驶摩托车携妻子在妻子单位门口发生交通事故。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甲某在交通事故中负事故同等责任。甲某认为其受伤是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非其主要原因的交通事故,属于工伤,人社局最终将甲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受伤认定为工伤。A集团则认为甲某是在送妻子上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已经不是在上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因此不属于工伤,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判】

      法院审理后驳回了A集团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途中,若职工在上下班途中从事了其他活动,如果该活动是职工日常工作生活中必须的、合理的要求,且在合理时间内未改变以“上下班”为目的的合理路线,也应认定为是在“上下班途中”。

 

【律师点评】

      员工上下班途中发生非主要原因的交通事故的,可以认定为工伤,但实践中,员工上下班途中的情形会比较复杂,比如本案中员工先送了妻子上班,然后才去上班,由于妻子和员工的上班地点很近,两个地点直线距离130米左右。夫妻共同乘坐摩托车上班这一情况已有较长的时间,已成为员工上班自然需要的日常活动,且该行为是在合理上下班时间内,也未偏离以“上下班”为目的的合理线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 号)第六条第(三)项“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的规定。因此应当认定为工伤。

 

【法律小贴士】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