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服务电话: 028-83387502

【案例解读-劳动用工】投诉事项经查涉及劳动争议,告知通过劳动仲裁解决并无不当

作者:贯一律所

发布:2024-01-20 20:49:48

阅读:113

【案例解读-劳动用工】投诉事项经查涉及劳动争议,告知通过劳动仲裁解决并无不当

【导言】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决:(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劳动者向劳动监察等部门投诉后,相关部门经调查发现涉及应当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的,告知当事人通过相应程序解决并无不当。

 

【案情简介】

      李某某于2016年5月10日,向大同市人社局监察科反映同煤集团鹏程物业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未缴纳社会保险,要求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鹏程物业公司依大同市人社局监察科的要求,提供了关于李某某的情况说明。经调查核实,李某某反应的情况实质上是李某某与鹏程物业之间存在劳动争议纠纷,应通过劳动争议仲裁途径解决。

      大同市人社局监察科工作人员杨玉禧口头告知李某某应通过劳动争议仲裁途径解决,在庭审中李某某对此予以认可。李某某通过政府12345热线电话和特快专递的形式向大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反映情况,要求调查核实给其解决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大同市政府法制办经审查认为,该信访事项不属于大同市政府法制办职能范畴,应向大同市人社局反映处理,通过劳动争议仲裁途径解决,并电话告知了李某某。之后,李某某认为大同市政府、大同市人社局对其没有履行法定职责,属于行政不作为,向该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某向大同市人社局、大同市政府要求同煤集团鹏程物业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大同市人社局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接待受理投诉办法》的相关规定,当面进行了解释,告知李某某与同煤集团鹏程物业公司的劳动争议依法应由劳动仲裁委员会通过劳动仲裁予以解决。大同市政府接到李某某热线投诉、信件反映情况,亦电话告知其正确处理办法。综上,大同市人社局、大同市政府均依法履行了职责,不存在不作为和乱作为的情形。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法院认为: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大同市人社局是大同市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负有劳动保障监察的法定职权。李某某认为其用人单位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等行为,违反劳动保障法律,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大同市政府、大同市人社局投诉反映。大同市政府作为非职能部门,根据相关工作职责和流程告知、引导李某某到相关职能部门申请解决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已履行相应职责,处置行为合法适当。大同市人社局接到李某某投诉后,向其用人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亦符合相关程序规定。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据此,李某某投诉反映的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福利待遇等事项,若与用人单位存在争议,则属于调解仲裁法调整的范围。大同市人社局结合李某某的投诉反映与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认为李某某反映事项双方存在争议,告知其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解决,符合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裁定:驳回李某某的再审申请。

 

【律师点评】

     本案系因涉及劳动用工的投诉而引发的行政诉讼,主要的裁判要点如下:

     1.因确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休息休假,福利待遇,劳动报酬等事项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应当按照劳动仲裁相应规定依法予以解决。

     2.劳动监察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涉及依法应当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的,告知当事人通过相应程序解决并无不当。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