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服务电话: 028-83387502

【案例解读-民商事】借款人归还部分款项,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作者:王杨律师

发布:2024-11-05 13:14:59

阅读:110

【案例解读-民商事】借款人归还部分款项,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引言】

      1.民间借贷案件中,诉讼时效为3年。借款人作为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可以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2.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诉讼时效中断,意味着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案情】

      2013年9月1日,李某向邓某借款80万元,李某向邓某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邓某现金80万元,借期为一年,到期全部还清”。2013年12月1日,李某向邓某借款20万元,李某向邓某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邓某现金20万元,借期为一年,到期全部还清”。2016年6月21日至2016年10月12日期间,邓某通过手机短信向李某催告结算还款。2017年12月5日至2020年8月27日期间,邓某通过手机短信向李某手机139××××****、138××××****催讨借款,李某先要求结算对数,后以款项未到为由推脱。经邓某多次催促,李某于2018年10月2日、2018年10月27日、2019年2月3日、2019年5月27日向邓某银行账户转入1.5万元、0.5万元、1万元、2万元,共计转入5万元。

 

【判决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尚未届满。

      理由:李某的两笔借款借期均为一年,分别于2014年9月1日、2014年12月1日借款期满。而从本院再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邓某于2016年6月21日向李某提出履行请求,至此,本案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案重新计算的诉讼时效起点为2016年6月21日,自民法总则施行之日即2017年10月1日未届满二年,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规定;再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2018年10月2日,李某又向邓某转账的事实,应视为李某同意履行部分债务,本案诉讼时效再次中断,至邓某向一审法院起诉之日,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尚未届满。

      判决:被上诉人李某向上诉人邓某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五条 【诉讼时效的中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法释〔2020〕17号

      第十四条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