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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件-民商事】与金融机构签订了抵押合同后没办理抵押,代理人巧取证,法院判决驳回金融机构的赔偿请求,为客户挽回1000余万元损失

发布时间:2018-01-24 23:55:31   本案代理律师:四川贯一律师事务所张敏、廖鑫彬 

一、本案事实

2018年1月24日,原告**公司(抵押权人,甲方)与被告龙**(抵押人,乙方)签订《抵押担保合同》,主要约定:为确保编号为“发展租赁2015HZ21”的《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保障甲方债权的实现,对抗善意第三人,乙方愿意以其名下位于花源镇××(××)××层的房产向甲方提供抵押担保。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债务人因违反主合同而产生的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应向甲方支付的其他款项以及甲方因实现债权、实现抵押权而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及其他全部费用。

甲、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到相应的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将甲方登记为抵押物的抵押人,并将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物登记文件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由甲方保管。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偿还债务或违反主合同约定的,抵押权人有权以协议折价、变卖、拍卖或法律允许的任何方式处置抵押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合同签订后,原告**公司与被告龙**并未就该房屋办理抵押登记。

 

二、原告诉求

判令被告龙**所有的位于花源镇××(××)××层住宅依法处置,就被告**公司因21号合同需承担的责任内,承担补充偿付责任;(合计10357086.06元)

 

三、被告答辩

1、被告龙信德签订抵押担保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置换出海昌路的房屋,双方最终没有履行也没有办理抵押登记;

2、原告法人王海在签订协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致使龙信德产生重大误解,我方已提起撤销的反诉;

3、原告起诉龙信德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因为按照双方的协议约定,没有完成置换,也没有实际履行,因此对原告没有造成任何实际损失;

4、原告诉讼请求中违约金和利息是重复计算,同时主张违约金和利息没有法律依据。故被告龙信德请求驳回原告对其的诉请。 

 

四、法院认为

对于原告要求对被告龙信德所有的位于花源镇××(××)××层住宅依法处置,承担补充偿付责任的请求,虽原告与被告龙信德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但双方未就该房屋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未设立,原告亦未举证证明确已无法办理抵押登记,故原告直接起诉要求被告龙信德承担补充偿付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五、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对被告龙**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