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何宇晖 律师
发布:2025-04-22 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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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判断当事人之间往来款项是基于借款法律关系还是其他法律关系产生,并不是依据借条、欠条还是签订合伙投资协议,而是关注协议约定内容,是否具备其他法律关系的特征。
【案情简介】
2011年10月8日、10月10日,12月15日,刘某分三笔给王某银行账户转款200万元、300万元、270万元,总计770万元。2018年6月,王某给刘某出具欠据,载明:“本人王某因在呼兰利民开发区开发嘉祥府邸小区项目工程结尾急需工程款,于2011年10月8日、10月10日、12月15日分三笔向刘某借款总计人民币柒佰柒拾万元(770万元),我将通过催收欠款等方式抓紧筹集款项,尽快地偿还上述欠款,利息双方另行商定。”欠条出具后,王某一直没有偿还上述款项。
另查明,2019年9月23日,王某以刘某为被告另行提起诉讼,请求刘某偿还其借款本金1087万余元及利息,其中包括本案王某抗辩的2010年3月至11月其让公司出纳员转给刘某的1000万元。该案已于2019年9月27日正式立案。
【法院审判】
本院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问题是案涉款项是双方基于借款法律关系还是合作投资关系产生。
关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刘某对于收到王某给付的款项及数额没有异议,但主张该款项系双方合作期间其应分得的收益款。对此事实,刘某应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刘某提出的再审理由主要是对双方之间的经济往来进行解读和分析,从而印证其所主张的观点,但王某并不认可。虽然一审中金某作为哈尔滨市XX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出具了书面证言并出庭作证,但由于王某并不认可金某等人证言,本案也没有书面的合作协议证明双方在合作期间的职能分工、利润分配、亏损分担等与合作关系密不可分的权利义务约定,原审法院综合案件的全部证据,综合审查判断认定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并无明显不当。
【律师点评】
判断当事人之间是民间借贷关系还是其他法律关系,并不是依据借条、欠条还是签订合伙投资协议,而是关注协议约定内容。区分借贷与其他法律关系的关键在于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其他法律关系的特征,比如主张建立的是投资合作关系应当具有合作期间的职能分工、利润分配、亏损分担等与合作关系密不可分的权利义务约定,如果主张是合伙法律关系应当存在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特征,否则法院认定双方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并无不当。
【法律小贴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