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贯一律所
发布:2022-04-21 00:5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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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但劳动报酬权是劳动权益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益,考虑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弱势地位,法律对于拖欠劳动报酬争议设置了特别仲裁时效的规定,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4款的规定,但加班费是否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一并适用特别仲裁时效的规定,且看下文分享。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16年7月入职某建筑公司从事施工管理工作,2019年2月离职。工作期间,张某存在加班情形,但某建筑公司未支付其加班费。2019年12月,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建筑公司依法支付其加班费,某建筑公司以张某的请求超过仲裁时效为由抗辩。张某不服仲裁裁决,诉至人民法院, 请求判决某建筑公司支付加班费46293元。
【法院审判】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本案争议焦点是张某关于加班费的请求是否超过仲裁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之规定。张某与某建筑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19年2月解除,其支付加班费的请求应自劳动合同解除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张某于2019年12月提出仲裁申请,其请求并未超过仲裁时效。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执法中调取的工资表上的考勤记录,人民法院认定张某存在加班的事实,判决某建筑公司支付张某加班费。
【律师点评】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但在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司法机关认为加班费的仲裁请求时效不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四款“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的特别规定,即劳动者只能主张申请仲裁递交材料时前一年的加班费,而只能主张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内全部的加班费。但2021年08月26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联合发布第二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的通知》的案例10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加班费的仲裁申请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关于劳动报酬申请仲裁时效认定的特殊规定,即加班费亦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该典型案例的发布将使得以后劳动者请求加班费仲裁时效的认定不再存在争议,对统一司法裁判规则有重要意义。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可以请求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全部的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