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服务电话: 028-83387502

【案例解读-民商事】被冒名登记的名义股东不具备公司股东身份

作者:贯一律所

发布:2023-01-02 23:27:30

阅读:115

【案例解读-民商事】被冒名登记的名义股东不具备公司股东身份
导言:被冒名登记的名义股东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不具有订立协议的意思表示,协议本身未成立,则股权转让协议对名义股东不发生法律效力。作为被冒名登记的名义股东,并无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的相应意思表示,可申请撤销相应工商登记信息。

 

—▲—

【基本案情】

      A公司于2012年10月24日登记设立,公司发起人为黄某、巫某。2016年黄某、巫某想注销公司便委托从事工商代办工作的案外人崔某办理公司注销手续,因崔某告知出售费用更低,且有人愿意购买,黄某、巫某便委托中介出售。2016年2月25日,杨某持A公司授权委托书办理了变更手续。根据A公司的工商信息记录,A公司备案的《股东会决议》内容为全体股东一致通过黄某、巫某以货币方式股权转让给余某并退出股东会。

      同日,A公司出具一份《股东决定书》,载明决定任命余某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庭审中,余某申请对《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两份《成都市A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中“余X”手写字样是否由其本人签名进行鉴定,经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前述材料中“余X”字样并非余某本人书写。

      另查明,余某系四川遂宁人,2011年2月23日因证件丢失补领身份证、2012年7月30日因证件丢失又补领身份证。

 

—▲—

【法院审判】

       关于案涉两份《成都市A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发生法律效力问题。一般而言,合同成立应当具备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与标的(即合同内容)三项要件。

      根据查明事实,余某身份证曾两次遗失,本案所涉的两份《成都市A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及A公司向工商部门递交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中的签字均非余某本人所签,且余某在获悉此事后向多部门反映过被他人冒用身份注册公司的情况,可见两份《成都市A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中“余某”是虚构的,其意思表示并不存在,该协议欠缺当事人及意思表示两项合同成立的基本要件,协议订立也不存在法律规定的“要约、承诺”过程,协议本身尚未成立。故该两份协议对余某不发生法律效力。

      关于余某是否具备A公司股东身份及法定代表人身份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因将黄某、巫某股份登记在余某名下所依据的《成都市A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对余某不具有法律效力,且本案并无证据证明余某对A公司有过实际出资、经营公司、参与分红等行为,故一审法院能够确认余某系被冒名登记为A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故对余某要求A公司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撤销余某的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信息,黄某、巫某应协助办理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A公司、黄某、巫某是否应当支付余某因被冒名登记为股东所造成的损失及合理支出问题审法院认为,黄某、巫某将A公司营业执照、公章交给崔某,委托崔某协助办理转让公司股权的事宜,二人与崔某之间构成委托代理法律关系,崔某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黄某、巫某发生效力。

      黄某、巫某作为出让股权的主体,应当由本人或者指示受托人对股权受让方姓名、受让股份金额、是否受让方本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等事项进行谨慎审查,但黄某、巫某及崔某在办理股权转让事宜时未能尽到一般审慎义务,在未能对股权转让给何人、余某本人是否真实愿意受让股份等情况作出准确核查的情况下,就冒然将代表公司控制权的公司营业执照、印章交给第三方,实际是授意第三方任意进行股权登记,最终导致余某被冒名登记为A公司股东, 黄某、巫某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A公司将有伪造余某签名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递交相关登记部门登记备案,未尽到审慎核查义务,存在过失,应当承担因其过失行为而给余某造成的损失。故余某要求A公司、黄某、巫某共同承担损失赔偿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律师代理费6000元,余某因被冒名登记为A公司股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并依法委托律师代理案件,为此支付的合理律师代理费属于直接损失,依法应当得到支持。

      鉴定费11700元已实际发生且为必要合理支出,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误工费7 000元,一审法院认为余某被冒名登记为A公司股东并不必然导致余某无法正常工作而减少工资,二者之间不存在必然、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对余某要求A公司、黄某、巫某支付误工费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余某主张交通费 1 851.38元及住宿费558.28元,一审法院无法确认上述费用全部系因被冒名登记股东所产生,但余某生活、工作地点均不在成都,余某到法院起诉必然会产生交通费、住宿费成本,故一审法院酌定余某交通费500元、住宿费500元,超出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A公司、黄某、巫某应当支付余某损失18 700元(律师费6 000元+鉴定费11700元+交通费500 元+住宿费500元)。

 

—▲—

【律师分析】

      被冒名登记股东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般有两大争议焦点,一是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二是名义股东是否具备股东身份及法定代表人身份。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主要审查股权转让协议及有关文书中的签字是否是本人所签,签订协议是否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如伪造签名,其意思表示并不存在,则该协议欠缺当事人及意思表示两项合同成立的基本要件,协议订立也不存在法律规定的“要约、承诺”过程,协议本身尚未成立,对当事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主要审查有无证据证明当事人和公司有关联,如以股东身份参与过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收取过公司分红,或履行过任何股东权利或义务,如无任何关联,并无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的相应意思表示,法院一般会支持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