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贯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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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1-21 15:09:15 本案代理律师:四川贯一律师事务所张敏律师
【案件背景】
广药四川与某医药有限公司公司签订了《经销协议书》,约定了采购品种的挂网价、开票价、配送费。2024年4月29日,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发布公告,调整了部分药品集中采购品种中选结果,导致原被告约定的产品价格调低。
【案件争议点】
• 广药四川主张某医药有限公司应补偿原告已送医院及库存产品的价差损失。
【结论】
本案中,广药四川医药有限公司成功胜诉,全额收到江西三才石岐医药有限公司支付的价差款,律师不仅应该熟悉法律,对客户的行业政策也需要进行充分了解,才能更好的维护当事人利益。